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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发布

颁布时间:1999-12-02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2/99信息】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日前发布金银饰品 标识管理规定。今后在我国境内生产、经营的金、银、铂等贵金属材料及其合金 制品,都必须符合这个规定。   规定明确,每件金银饰品都必须有标识,标识包括印记和其他标识物。除小 于0.5克或确难标注的饰品外,金银饰品的印记应由生产者打在饰品上。印记 包括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如果一件饰品由两种或三种贵金属制作,则 所有的贵金属材料的名称和含量都应作为标记内容。   规定还明确,金银饰品的其他标记物可以有一个或数个。其内容应包括饰品 名称、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编号、产品 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按重量销售的饰品还应包括重量。标识物所用文字应为规范 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和外文。   规定同时强调,进口金银饰品可以不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标明产 品的原产地,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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