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对仓储合同的成立是如何规定的?
颁布时间:1999-10-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1/99信息】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又称为不要物合
同,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的合同。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或称
为要物合同。保管合同除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外,还必须有寄存人交付保管物,
合同从保管物交付时起成立。这是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重要区别之一。
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即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又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无论
采用何种形式,只要符合合同法总则关于合同成立的要求,合同即告成立,而无
须以交付仓储物为合同成立的要件。这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自合同成立时起,
即受合同约束,任何一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都要承担违约责任。也有的学
者主张仓储合同为实践合同。这种主张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和稳定。因为仓储合同
是双务有偿合同。无论是存货人还是保管人都有商业营利的需要,特别是保管人
就是以替他人储存、保管货物为业。保管人接受仓储物予以储存,存货人支付仓
储费,双方就是一种交易行为,如果规定仓储合同为实践合同,则不利于这种交
易的安全和稳定。我国的立法实践也将仓储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我国经济合同
法将仓储合同作为有名合同规定其中,按照经济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经济合
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书面形式是自双方当事人签字
或盖章时起成立。由此可见,从我国传统上就把仓储合同作为诺成合同对待。因
此新制定的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