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合同各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及违约责任是什么?
颁布时间:1999-10-18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8/99信息】 依据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合
作开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主要义务是:
1. 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共同投资既是合作开
发合同的重要特征,也是合作开发合同各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合同各方当事人
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这里的投资,是指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以资金、
专利权、技术秘密成果等方式对研究开发项目所作的投入。采取资金以外的形式
进行投资的,应当折算成相应的金额,明确当事人在投资中所占的比例。
2. 按照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
合作开始合同各方当事人虽然都要出钱,进行投资,但各方还必须出人直接
参与研究开发工作。所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是合作开发合同的特征。参与研究开
发工作,包括按照约定的计划和分工共同进行或者分别承担设计、工艺、试验、
试制等研究开发工作。当事人一方提供资金、设备、材料等物质条件,承担辅助
协作事项,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合同,不属于合作开发合同,应当按委托
开发合同处理。
3. 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
合作开发是以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投资和共同劳动为基础的,各方在开发研究
中的配合是取得研究开始成果的关键。因此,合作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成立由
双方代表组成的指导机构,对研究开始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协调和组织
研究开发活动,保证研究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
合同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合作开始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
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