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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多式联运单据?多式联运单据可分哪几种?

颁布时间:1999-10-13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3/99信息】 在多式联运中,当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 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向托运人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所谓多式联运单据就是 证明多式联运合同存在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按合同条款提交货物的证据。 多式联运单据应当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或者经他授权的人签字,这种签字可以是手 签、盖章,符号或者用任何其他机械或者电子仪器打出。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九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 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 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根据本条的规定,多式联运单据,可以分可转让的单 据和不可转让的单据。在实践中,只有单据的签发人(即多式联运经营人)承担 全程责任时,多式联运单据才有可能作成为可转让的单据。此时,多式联运单据 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和作用。在作成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时,应当列明按指示 或者向持票人交付。如果是凭指示交付货物的单据,则该单据经背书才可转让; 向持票人交付货物时,则该单据无须背书即可以转让。当签发一份以上可转让多 式联运单据正本时,应当注明正本份数,收货人只有提交可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才 能提取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按其中一份正本交货后,即履行了交货人的义务; 如果签发副本,则应当注明"不可转让副本"字样。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按托运人 的要求签发了不可转让多式联运单据,则应当指明记名的收货人,多式联运承运 人将货物交给不可转让单据所指明的记名收货人才算履行了交货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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