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共同承揽,共同承揽人承担什么责任?
颁布时间:1999-10-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0/08/99信息】 共同承揽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
共同完成承揽工作的合同。共同完成承揽工作的人称共同承揽人。根据共同承揽
的性质,合同法第二百六十本条规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
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共同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工作,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
作人。每一个共同承揽人都应当对承揽的全部工作向定作人负责。如果交付的工
作成果不符合要求,定作人可以要求共同承揽中的任何一个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
任何一个共同承揽人都应当无条件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责任的共同承揽人,可以
向其他共同承揽人追偿超出其实际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共同
承揽人向承担责任后,共同承揽人再根据约定或者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例如
甲乙二入共同与丙订立一个大型船舶建造合同,约定由甲、乙共同完成,两年后
交货,并约定迟延交付的,每天向定作人交纳违约金一千美元。如果由于甲的工
作迟延致使交付比约定晚了三十天,丙可以要求甲或乙气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
任,如果丙要求乙支付三万美元违约金的,乙应当向丙如数支付,支付后再向甲
追偿。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可以理解为共同承揽人也享有连带
权利,任何一个共同承揽人都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定作人主张权利,
再根据约定或者工作比例分享。例如甲与乙共同承揽制作一部大型车床,如果定
作人未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和材料费,甲或乙都有权留置该车床,以折价或者变卖、
拍卖获取价款,取得价款后,再根据约定或者各自工作份额优先受偿。
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出发,合同法第二百六十本条规定了录事人可以约定
共同承揽的责任承担。如定作人与共同承揽人约定,共同承揽人各自承担责任;
也可以约定,指定其中一个承揽人承担合同责任。有当事人约定,共同承揽人根
据约定向定作人承担责任。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承揽人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承揽与转承揽不同,转承揽是承揽人将自己承揽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
完成。虽然共同承揽与转承揽都是由多个人完成的工作,但共同承揽人都是承揽
合同的当事人,就是说参与工作的都是承揽人,都是合同当事人,而转承揽中的
第三人虽然参与完成工作,但不是承揽合同的当事人,只是转承揽合同中的当事
人。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即每一个共同承揽人都对全部工作向定
作人负责,定作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参与工作的人承担合同责任。转承揽中,参
与完成工作的第三人向承揽人负责,承揽人向定作人承担全部工作责任。当工作
成果不符合约定时,即使是第三人工作造成的,承揽人也要向定作人承担违约责
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