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财政法规 > 正文

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的保管责任是什么?

颁布时间:1999-10-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0/08/99信息】 承揽合同约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 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和数量提供。定作人按约提供材料后,该材料处在承揽 人的占有之下,因此承揽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保持材料的质量 状态,防止材料非正常损耗,从而保证工作成果的质量。   所谓的妥善保管是指承揽人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按照本行业的一般要 求,根据物品的性质选择合理的场地、采用适当的保管方式,防止物品毁损和灭 失。由于承揽人未尽保管义务,致使材料的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自负费用补齐、更换与定作人提供材料同质同量的材料,因此造成定作人 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造成迟延交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材料是不可 替代物的,由于承揽人的原因致使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当赔偿定作人材 料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材料因自身性质产生的自然损耗的,承揽人如果已尽 妥善保管责任的,承揽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定作人隐瞒材料瑕疵的,承 揽人在尽妥善保管义务的前提下,对材料的毁损、灭失以及因材料产生的工作成 果瑕疵不承担责任。材料因为不可抗力而发生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已尽妥善保 管责任的,承揽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揽人的主要义务是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在交付前,工作成果是在承揽人 占有之下的,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工作成果,保证工作成果如期交付。工作成果 须实际交付的,交付前,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工作成果。如果承揽人未尽妥善保 管义务,造成工作成果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当自负费用准备材料,重新完成 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因重做而迟延交付的,承揽人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 任并赔偿因此给定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工作完成后,承揽人按照约定交付工作 成果而定作人迟延受领的,定作人承担迟延受领期间工作成果的风险,即在承榄 人交付至定作人实际受领期间,工作成果发生毁损、灭失的,定作人仍有义务按 照约定向承揽人支付报酬及其他费用。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