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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可以将其所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吗?

颁布时间:1999-09-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9/30/99信息】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承 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 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定作人不解除合 同的,承揽人应当对所承揽的全渐工作承承担责任,包括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 果向定作人负责。   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定作人所要求的,由承榄人所完成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 既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 但其必须具有特定性,是按照定作人特定要求,只能由承揽人为满足定作人特殊 需求通过自己与众不同的劳动技能而完成的。如果定作人所需的标的能够从市场 上任意买到,定作人就不必通过订立承揽合同要求承揽人来完成。因此,承揽合 同的本质特点要求了该合同是建立在对承揽人的工作能力信任的基础上,承揽人 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承揽的主要工作。经济合同法第十九条中规 定,除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承揽方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加工、 定作、修缮任务的主要部分,不经第三方同意,不得把接受的任务转让给第三方。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中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 主要工作",由此可见合同法坚持了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并确立了一个原则,承 揽人应当完成承揽工作的主要部分,不仅仅只是加工、定作,其他承揽工作都应 当遵循这个原则。   承榄人设备、技术和劳力是决定其工作能力的重要因素,也是定作人选择该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决定性因素。所谓的设备,是指承揽人进行工作所使用的工具。 所谓的技术是承揽人进行工作所需的技能,包括专业知识、经验等。所谓的劳力 指承揽人完成工作所付出的劳动力。这里的"主要工作"一般是指对工作成果的质 量起决定性作用的工作,也可以说是技术要求高的那部分工作;如订制服装,量 体裁剪和整体缝制是其主要工作。主要工作的质量、数量将决定工作成果是否符 合定作人的要求,因此,承揽人作为定作人选择的对象,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 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否则会影响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   合同法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出发,规定了当事人如果约定,承揽人必 须完成所有的承揽工作的,承揽人不仅应当亲自完成主要工作,其他工作也要由 承揽人本人完成。如果当事人约定,承揽人可以将工作的主要部分交由第三人完 成的,承揽人可以将所承揽的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承揽人应当对第三人的工 作对定作人负责。如甲向船舶工业公司定作一艘万吨油轮,船舶工业公司作为专 业的外贸公司,本身不从事造船工作,因此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该型号的油轮由船 舶工业公司选择造船厂制造,船舶工业公司对该油轮的质量负责。   承揽合同是基于定作人对承揽人有特别的人身信任,如果该承揽人不亲自履 行合同,就无法实现定作人订约的目的,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 完成主要的承揽工作。合同中约定,承揽人必须亲自完成工作的,承揽人未经定 作人同意,不得将承揽人工作的主要部分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擅自将工作交 由第三人完成的,将构成根本违约,此时,定作人可以选择两种方式要求承揽人 承担违约责任。一种是通知承揽人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定作人造成损失的, 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甲慕名到乙服装公司定作一批西装, 乙公司未经定作人同意将该批服装交由其他服装公司制作,在这种情况下,甲就 可以解除合同。另一种是定作人可以不解除合同,合同继续履行,承揽人对其所 承揽的全部工作向定作人负责。比如,定作人对承揽人设备、技术和劳力无特别 要求,只要求工作成果按时按量完成的情况下,承揽人擅自将承揽工作交由第三 人完成,定作人认为工作成果的质量、数量、交付时间等能够接受,可以不解除 合同。定作人不解除合同的,第三人完成工作的,由承揽人对第三人的工作向定 作人负责。当工作成果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 人承担重作、修理、更换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工作成果数量不符合约定的, 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补齐,造成定作人损失的,承揽人承担损 害赔偿责任。工作成果交付迟延的,承揽人应当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并赔 偿定作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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