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利率应当如何确定?
颁布时间:1999-09-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8/99信息】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
定,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当事人可以约定利息,也可以不约定利息。那么,对于
约定利息的,其利率应当如何确定呢?为了防止贷款人高利放贷,扰乱国家的金
融秩序,加强借款人的负担,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利率
的确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利率限制的规定。也就是说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利率可以
在一定限度内高于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但对于违反国家规定的高利率法律不予
保护。
高利放贷不仅为我国法律所禁止,不少国家的法律对此也有相应的禁止规定。
比如,意大利民法典第608条规定,除当事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借方应当
偿付利息给贷方。如果约定的是高利贷,则约定无效且无需支付利息。目前我国
法律中还没有对借款利率的限制性规定。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
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问题》中对民间借贷的问题做出了规定,明确民间
借贷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
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
出部分的利息不于保护。近些年来,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高利借贷行为的认定也
是依据该规定处理的,因此,在没有新规定的情况下,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利率的
确定不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