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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

颁布时间:1999-09-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4/99信息】 合同的履行地点,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之 一,是指当事人双方行使其权利。履行其义务的地点。履行地点往往是确定验收 地点的依据,是确定运输费用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受的依据,也是确定标的物 所有权是否转移的依据。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具体是指供电人将电力的所有 权转移于用电人的转移点。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供用电双方可以在供用电合同 中约定该履行地点,供用电合同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供电人应当按照该约定履行 供电义务。   如果供用电双方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 处为履行地点。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地点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 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的,应当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 定,即:结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有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 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主所在地履行。但是,由于电力系统具有网 络性,供电人与用电人由网络相联结,电力的生产、供应与使用同时完成,且具 有连续性,这就使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很难适用第六十二 条的规定。长期以来,特别是近十多年来,在电力供应与使用过程中,由于用电 人大量参与电力设施的投资建设,电力设施投资多元化已呈发展趋势,供用电双 方根据这一特殊性,在实践中形成并确定了以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作为合同的 履行地点。据此,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是划分供电设 施所有权归属的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的供电设施归供电人所有,分界点负荷侧 的供电设施归用电人所有。在用电人为单位时,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通常为该 单位变电设备的第一个磁瓶或开关;在用电人为散用户时,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 处通常为进户墙的第一个接收点。上述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供用电合同的履 行地点。   以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作为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对于履行供用电合同、 确定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具有重要的作用。供用电双方应当根据供电设施 的产权归属,承担供电设施的安装、维护、检修和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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