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颁布时间:1999-09-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4/99信息】 供用电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供电的方式、质量和时间。供电方式,是指供电人以何种方式向用电人
供电,包括主供电源、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供电方式以及委托转供电等内容。
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
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电网的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
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供电质量,是指供电频率、电压
和供电可靠性三项指标。频率(周波)质量,是以频率允许偏差来衡量;电压质
量,是以电压的闪变、偏离额定值的幅度和电压正弦波畸变程度衡量;供电可靠
性,是以供电企业对用户停电的时间及次数来衡量。用电时间,是指用电人有权
使用电力的起止时间。双方应在合同中具体规定用电时间。规定用电时间的目的
在于保证合理用电和安全用电,避免同一时间用电人集中用电,造成高峰时间供
电设施因负荷过大而发生断电、停电事故,同时也可以防止低谷负荷过低而造成
电力浪费。近几年,随着我国电力事业的迅速发展,电力供应的紧张状况已趋于
缓和,对用电时间的限制将逐步放宽。
2.用电容量、地址和性质。用电容量是指供电人认定的用电人受电设备的
总容量,以千瓦(千伏安)表示。用电地址是指用电人使用电力的地址。用电性
质包括用电人行业分类和用电分类。行业用电分类根据GB4754-84《国
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的规定,分为农业、工业、建筑业等七大类和城乡居民
生活用电。用电分类按照电价表中的分类方法,包括大工业用电、非普工业用电、
农业生产用电、商业用电、居民生活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趸售用电和其他用
电。
3.计量方式和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计量方式,是指供电人如何记算用
电人使用的电量。供电企业应在用户每一个受电点内按不同电价类别,分别安装
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是一种记录用户使用电力电量多少的专用度量衡器,
它的记录作为向用电人计算电费的依据。用电计量方式采用高压侧计量或低压侧
计量。电价即电网销售电价,是指供电企业向用电人供应电力的价格。电价实行
国家统一定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国家有关物价部门核准。电费是电
力资源实现商品交换的货币形式。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
装置的记录,向用电人计收电费;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
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为防止电费的拖欠,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电价、
电费的结算方式。双方可采取下列结算方式:
(1)收取电费保证金;
(2)采取预付电费制;
(3)有帐务往来的,可商订价款互抵协议;
(4)提倡采用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结算方式;
(5)由供、用、银行三方商签每月电费有期划拨协议;
(6)其他有效方式。
4.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在供用电合同中,双方应当协商确认供电设施
运行管理责任的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于供电人,由供电人负责运行
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于用电人,由用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供
电人、用电人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
供用电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除前四项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外,当事人还可
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合同中约定其他认为需要的事项,如合同的有效期限。
违约责任等。如果供用电合同没有完全具备以上内容,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根据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供用电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合同的某些内容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
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对没有
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