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在整个合同法中的地位如何?
颁布时间:1999-09-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3/99信息】 买卖是经济生活中最普遍的法律行为,
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中,由于资本主义经济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商品的买
卖关系在其国家的经济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各国一般都制定有一整套有关买
卖的法律,用来调整商品买卖过程中所产生的买方和卖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以保障商品交换的顺利进行。我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规定,过去主要见于民法
通则、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买
卖合同实行内外两套的调整制度已没有必要。同时,现有的规范买卖合同的法律
制度,从适用市场经济需要的角度来看,是远远不够的。亟需总结我国法律理论
和实践中关于买卖合同的成果,借鉴国外有关的先进制度和经验,丰富和完善我
国买卖合同法律制度,促进经济的发展。合同法正是以此为出发点,在合同法分
则的第一章中就对买卖合同作出了规定。
买卖合同是合同法分则各章所规定的合同中最重要的合同种类。合同法在买
卖合同一章中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
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以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利是否需偿付代价为标准,可以把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
无偿合同。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利时必须向对方支付一定代价的合同,称为有偿合
同。大多数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利
而不必向对方偿付代价的合同,称为无偿合同。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在
此合同中,受赠人取得赠与物无需向赠与人支付任何代价。
有些合同从性质上说就是有偿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只享有合同权利而不支
付代价,就不称其为该种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即是如此。反之,如赠与
合同就只能是无偿合同,这亦由其性质而定。有些合同,则既可以是有偿合同,
又可以是无偿合同,全在于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有偿付代价的约定。如委托合同、
保管合同、公民之间的借贷合同等。
在有偿合同之中,以买卖合同为最重要。因此,本法买卖合同一章条文结构
也最完整详细。而这其中的一些规定,属于有偿合同共通性的规则。从立法技术
上的避免重复繁杂的要求出发,有关条款就不再规定于其他各有偿合同的相关章
节之中,而直接可以参照适用关于买卖合同的相应内容。本法对买卖合同以外的
各有偿合同的规定,是具有直接针对性的专门规定,即使用权与买卖合同的相关
规定不同,也要适用这些专门规定。只有对其没有规定的内容,才可以考虑参照
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