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招标投标或者拍卖等方式买卖的如何运用法律?
颁布时间:1999-09-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3/99信息】 1.关于招标投标买卖
招标投标买卖指招标人公布买卖标的物的出卖条件,投标人参加投标竞买,
招标人选定中标人的买卖方式。招标投标买卖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出卖人,又可
称为招标人,竞买人,又可称为投标人和买受人,又可称为中标人。招标投标除
可作为一种特种买卖形式外,还适用于承揽、工程建设、运输、服务等合同的订
立。
招标投标买卖的程序,可分为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招标时,招
标人发出招标公告。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招标公告为要约邀请。投标人投标为要
约。投标应当表明竞买金额,投标后,招标人应当按照公告说明的时间、地点和
程序开标。开标后,招标人组织评标,评标结果定标,确定中标人,定标为承诺。
与同为竞争买卖的拍卖不同的是,拍卖以最高应价者确为买定人,而招标投标买
卖的中标人不一定是出价最高者,招标人综合衡量投标人条件选择中标人,或许
使出价较低者中标。招标人定标,招标投标买卖成立。
招标投标买卖在现代社会中是一种重要的买卖形式,尤其在大宗定货和政府
采购中能够发挥有益的作用。招标投标买卖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
序等,应当依法加以具体规范。考虑到有关部门正在起草与招标投标有关法律的
情况,本法规定,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关于拍卖
(1)拍卖的概念。
拍卖是拍卖人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拍卖标的出售给最高应价人的买卖方式。
拍卖按其性质可分为公法拍卖和私法拍卖。公法拍卖指司法拍卖,私法拍卖指民
事拍卖。这两种拍卖的程序、责任均有不同。司法拍卖指人民法院的拍卖,又称
强制拍卖,是人民法院照强制执行程序进行的拍卖。私法拍卖是民法上的拍卖,
又称任意拍卖,指公民、法人的拍卖。人民法院委托他人拍卖罚没物品,亦属私
法拍卖。
私法拍卖又有自行拍卖和委托拍卖之分。公民、法人自己拍卖自己的财产,
为自行拍卖。拍卖是买卖的一种方式,公民、法人可以运用这种方式出卖所经营
的财产。政府从事民事拍卖,也是自行拍卖。公民、法人、政府和法院委托他人
拍卖,为委托拍卖。
私法拍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法中的拍卖,即指私法拍卖,包括拍卖当事人、拍卖标的、拍卖程序、
拍卖责任等内容。
(2)拍卖标的
拍卖的财产称拍卖标的,包括拍卖的物品和财产权利。拍卖标的是有体物
的,称拍卖物。禁止流通物不得作为拍卖物。依照法律或者依照国务院规定需经
审批才能转让的财产,在拍卖前,应当办理审批手续。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公安机关保存的超
过招领期限的遗失物品和其他确认为无主物的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
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合拍卖的,也可以作为拍卖
物。
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该法已于1997年1月1日施行。拍卖法对于
作为拍卖中介人的拍卖企业进行委托拍卖行为作了具体的规定,但未调整公民、
法人自己拍卖自己的财产的自行拍卖行为。因此,合同法作出规定,拍卖的当事
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依照这
一规定,自行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拍卖法》的规定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