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支付价款的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当如何处理?
颁布时间:1999-09-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2/99信息】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
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下列地点支付:
1.出卖人的营业地;
2.如果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则为
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
买卖合同中支付价款的地点问题不容忽视,尤其是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更视如
此,因为往往涉及外汇付款的问题。如果双方纳定了支付价款的地点,买受人应
当依约履行。如果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本法规定仍然是首先适用本法第
六十一条。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我国民法通则第
八十八条也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
行"。如果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以移交货物或单据为条件,则买受人应当
在交付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价款。除公约有此规定外,日本
民法典第574条也规定:"应于买卖标的物交付同时支付价金时,可于其交付
处所支付价金。"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如采用CIF、CFR、 FOB等条件成交时,通常
都是凭卖方提交装运单据支付货款。无论采用信用证还是跟单托收的付款方式,
都是以卖方提交装运单据作为买方付款的必要条件。所以,交单的地点就是付款
的地点。按照国际贸易的通行做法,采用不同的货款支付方式,交单的地点也是
不同的。例如,采用跟单托收的支付方式,卖方应当通过托收银行在买方的营业
地点向买方交单并凭单收取货款。而采用信用证付款,则卖方是向设在出口地,
一般为卖方营业地的议付银行提交有关的单据,并由议付银行凭单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