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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继续履行?

颁布时间:1999-09-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0/99信息】 一方当事人在拒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 同有某些不适当的情况下,按照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为继 续履行。继续履行的构成要件有四:   1.当事人违约。债务人拒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有某些不适当;或者 债权人受领迟延。  2.继续履行合同仍有意义,不违背订立合同的宗旨。  3.需有非违约人请求。  4.违约方能够履行,如果合同已陷于履行不能,则不适用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可在以下三种违约状态下适用:  1.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债权人可以要求其履行。  2.债务人履行合同有某些不适当。如给付数量不足,仅为一部给付,则需 补足数量全部履行。  3.债权人迟延,在履行期内未受领,债务人则可请求其继续履行,受领债 务人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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