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吗?
颁布时间:1999-09-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7/99信息】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消灭,债权人取得提
存物的所有权,他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提存仅是消灭债务的措施,在双务
合同中,只有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合同才能终止。有时,债务
人虽然将标的物提存,按照合同履行了自己的债务,但与其互负到期债务的债权
人并未履行对待给付的义务。为避免先行履行可能发生的风险,保证自己债权的
实现,债务人可以对提存部门交付提存物的行为附条件,即只有在债权人履行了
对债务人的对待债务,或者为履行提供相应的担保后,才能领取提存物。不符合
所附条件的,提存部门应当拒绝债权人领取提存物。提存人提存时,应当向提存
部门明确告知提存受领人所承担的对待给付义务的内容,以及对所提供的担保的
要求,比如是人的保证,还是抵押或者质押担保。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可以
便于提存部门交付提存物前进行审查,另一方面,也是判定提存部门责任的根据。
债权人虽然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该权利长期不行使,不仅使权利长期处
于不稳定状态,也会给提存部门增加负担,同时也不符合物质有效利用的原则。
因此,合同法规定了领取提存物的时效期间,即"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
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该时效期间是除斥期间,权利因时间的经过
不复存在,提存物自提存之日起经过五年,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债权人
不能再对提存物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