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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98年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98)财经字第328号颁布时间:1998-12-16

     1998年12月16日 (98)财经字第328号   为了做好1998年度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算要求   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是当前经济转轨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各行 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不折不扣地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 1998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清算工作。  1.严格把关,正确界定享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下岗职工人员范围。即下 岗职工必须进入再就业中心、领取下岗证并签订托管协议,三个条件同时具备。  2.加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要将中央财政补助 资金全额转拨到企业,严禁截留和挪作他用;中直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在银行 开设单独的帐户,对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社会筹集 资金及企业筹集的资金进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企业收到行业主管部门转拨的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要及时发放到下岗职工手中,确保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真正用于 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  3.凡虚报冒领或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中央财政除收回已拨付的 资金外,将停止拨付1999年的补助资金,并予以通报批评。  二、清算原则   按照中央及国务院的要求,中央财政按照三三制办法负担中直企业下岗职工 基本生活费,盈利的中直企业及中直企业参股息控股企业原则上都要由企业负担, 对企业和社会难以落实的资金,中央财政可酌情给予补助,具体按以下原则办理:   1.凡是1996、1997、1998年三年连续盈利的中直企业以及中直企业参股、 控股企业,其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原则上都由企业负担,中央财政原则 不拨补 助资金。  2.1996、1997、1998年三年中一年发生亏损的中直企业以及列入《全国 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中直企业,其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中央 财政原则上负担1/3。  3.1996、1997、1998年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产半停2年以上,或1998 年严重亏损且连续拖欠职工工资3个月以上的中直企业,在中央财政补助1/3的 基础上,可由企业通过主管部门汇总后提出申请,中央财政再酌情给予补助。  4.被兼并的中直企业,按照被兼并后的企业财务隶属关系申请财政补助资 金。即被兼并后财务隶属关系在地方的,由地方财政拨付补助资金;被兼并后财 务隶属关系仍在中央的,由中央财政拨付补助资金。   三、清算办法  为了确保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1998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实行的是按季预 拨的办法,在进行年终清算时,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中直企业要准确计算下岗职 工基本生活费中央财政补助金额,具体清算办法如下:   1.按月计算,按年度清算。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的下岗职工,凡月初滞留及 本月进入再就业中心的下岗职工均列入补助范围。当月离开再就业中心的,从下 个月停止计算。即:  中央财政年度补助资金=(月初滞留在再就业中心的下岗职工人数+本月进 入再就业中心的下岗职工人数)′月基本生活费标准 ′1/3。   2.年度清算时,月基本生活费标准统一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月基本生活费标 准确定。基本生活费标准包括按规定发给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以及企业为下 岗职工代缴的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   3.1998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企业结余的部分,经核准后可结转1999年继 续使用。   4.清算程序   1998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工作统一用软盘办理,企业(再就业中心) 按财政部布置的表格据实填列后由行业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审批(有关报表格 式及填报办法详见软盘及其说明)。  1.1998年清算时,企业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软盘的同时,附报"中直企业 基本情况表(表二)"、"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补助资金申请表(表三)"、 "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资金年度清算表(表四)"以及"进入再就业服务 中心下岗职工情况分析表(表五)"。"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托管人员名册 (表一)"不需单独打印,直接通过软盘报行业主管部门。   2.行为主管部门在各企业上报的基础上进行汇总,统一与财政部办理资金 清算手续。  3.1998年清算工作,截止到时1999年1月底。中直企业在1月20日前报行 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在1月底前报财政部。  五、财务处理   按照"三家抬"办法,企业负担的部分,列入管理费用,计入工资总额,并据 此提取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社会及财政负担的部分,企业 (再就业中心)收到后,在专项应付款中反映,全额用于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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