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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权利的转让?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是否需要经债务人的同意?

颁布时间:1999-09-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7/99信息】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 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合同权利的转让既可以是合同权利的全部 转让,也可以是合同权利部分转让。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的,原合同关系消灭,产 生一个新的合同关系,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权利 部分转让的,受让人做为第三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   债权人转让权利是法律赋予其的一项权利,债权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共 利益的基础上处分自己的权利。但是,由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债权人的转让权利的行为会给债务人的履行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在债权人的 转让权利时增加其相应的义务,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合法利益。   那么权利转让是否需要经债务人同意呢?对于这个问题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 有所区别。有的国家的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不必经债务人的同意,也无需 通知债务人。这种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鼓励交易,加速经济的流转,因而给债权 人充分行使其权利的自由,但另一方面也忽略了对债务人权利保护的程度,在债 务人不知道债权人权利转让的情况下,可能会给债务人的履行增加负担,引起不 必要的纠纷。同时,债权人可以任意转让权利的行为,也会使合同关系处于不稳 定状态,容易造成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法国、日本等国家的法律规定,债权人 转让其债权可以不经债务人同意,但是必须将债权转让的实施及时通知债务人。 这种制度考虑到了对债务人权利的保护,保证债务人能及时了解到权利转让的情 况,避免了债务人在履行义务时可能造成的损失。同时,对债权人处分其权利的 行为没有实质性的制约,也不会影响交易的正常运转。除了以上两种规定外,还 有一种规定是要求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取得债务人的同意,如果转让方未经另一 方的同意转让权利的,其转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这种制度确立的出发点,侧 重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通过限制合同权利的转让,达到稳定合同秩序的目的。 但另一方面将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效力交由债务人来确定,限制了债权人的权利, 达不到鼓励交易、促进商品流通的目的。   考虑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的平衡,合同法在权利转让的问题上确立了权 利转让只需通知债务人的原则。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 应当通知债务人。通知到达债务人时转让行为生效。未经通知,该转让行为对债 务人不发生效力。这样规定一方面尊重了债权人对其权利的行使,另一方面也防 止债权人滥用权力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同时将权利转让生效的决定权交给债权人 行使,也符合其权利本身的属性,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债务人接到债权人权利转让的通知后,权利转让就生效,随之会引起合同权 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系列变化。原债权人被新的债权人替代或者新债权人的加入使 原债权人已不能完全享有原债权。因此,债权人一旦发出转让权利的通知,就意 味着合同的权利已归受让人所有或者和受让人分享,债权人不得再对其转让的权 利进行处置,因此,原债权无权撤销转让权利的通知。只有在受让人同意的情况 下,债权人才能撤销其转让权利的通知。   应当指出的是,合同法第八十条关于权利转让的规定是对民法通则第九十一 条的规定的进一步具体化。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 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 该条不仅包括合同权利转让的内容,还包括合同义务转让的情形,所以,规定一 方转让时应当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本条仅指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情形,所以,确定 了债权人通知债务人为权利转让生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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