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998年度棉花收购价差补贴问题的通知
(98)财经字第255号颁布时间:1998-11-17
1998年11月17日 (98)财经字第255号
省(区、市)财政厅(局)、供销合作社、农业发银行分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财政部驻有关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1998年度棉花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9
号)的有关规定,现将1998的年度因棉花收购政策造成的价差损失定额补贴总
是通知如下:
一、价差补贴范围。对供销社梅花收储企业直接和接受纺织委托从农民手中
收购或代购的1998年度生产的等内棉花;良种棉加工厂和国营专场收购、加工良
繁区及自产棉后按"统一收购、统一加工、统一经营"的规定交售给供销社棉花收
储企业的1998年度生产的等内棉花,由中央财政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给予价并补贴。
上述收购范围以外的棉花,一律不给予收购价差补贴。
二、价差补贴标准。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收购上述补贴范围内的等内棉花,
不分等级和长度,每收购50公斤棉花由中央财政定额补贴57元。
三、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成本核算和盈亏处理。棉花收储企业收购上述补贴
范围内的等内棉花,每标准级50公斤皮辊棉按617.5元(其他等级棉花按规定的
差率计算,不含必要的收购费用)向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支付给农民,财政支付的
价差补贴款作为"其他应收款-应收财政补贴款"核算;收购价款扣除财政支付的
价差补贴作为基础核算成本。中央财政补贴价差后,由棉花收储企业自负盈亏,
实现的经营利润按有关规定处理后优先用于归还财务挂帐。
四、价差补贴拨付办法。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
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在农业发展银行
开设"棉花收购价差补贴"专户。根据棉花收购进度,财政部将价差补贴款拨入供
销合作总社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棉花收购价差补贴"专户,然后由供销合
作总社会同财政部将棉花收购价差补贴款拨补计划下达到省级供销社、财政部门,
供销合作总社据此将补贴款汇付到省级供销棉花收储企业开设的专户;再由省级
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根据各产棉县(市)收购进度,提出补贴资金拨付意见并上
报到产棉县(市)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省级供销社棉花储企业据此将补贴资金
从专户中直接汇付到产棉县(市)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在当地受精银行开设的基
本帐户,相应归还1998年度棉花收购价差补贴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或企业
自筹的收购资金(包括委托代购方预付的货款)。省、地(市)级供销社棉花收
储企业直接收购棉花的价差补贴,也按上述规定办理。
棉花价差补贴款到位前所占用农业发展银行棉花收购贷款的利息开支,由中
央财政按收购进度核定,并通过"棉花收购价差补贴"专户拨补给棉花收储企业,
如数归还农业发展银行。"棉花收购价差补贴"专户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供销合
作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另行制定。
县、地(市)级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要按月汇总《1998年度棉花收购价差补
贴示申报表》(格式附后),经当地农业发展银行签注审核意见后报送省级供销
社棉花收储企业,省级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审查、汇总并经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签注审核意见,于月后10日内报送到供销合作
总社、财政部,抄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由供销合作总社和财政部审核后相应拨
付价差补贴款。因未能及时上报棉花收购情况而延误差价补贴款拨付所产生的利
息开支,由有关责任方承担。
五、价差补贴款结算方法。中央财政负担的棉花价差补贴款,在规定的补贴
范围和补贴标准内据实结算。棉花年度结束后,由有关省级供销合作社、财政部
门根据棉花实际收购数量、价差补贴标准和拨付情况,编制年度棉花收购价差补
贴款及利息补贴开支决算,经省级农业发展银行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
事处签注审核意见后,上报财政部、供销合作总社,抄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由
财政部部、供销合作总社按规定审批后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六、严格执行棉花收购政策。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棉花收购政
策,按规定的价格足额向农民支付售棉款,不得进行二次结算;对于前期因政策
不明确按低于规定价格收购的棉花,要尽快补齐所欠价款,不得弄虚作假。各级
棉花收购部门必须如实上报收购数量和等级情况,按规定的价差补贴办法申报价
差补贴款,严禁虚报收购量或收购进度、"转圈棉"等套取财政补贴的行为。对虚
报冒领财政补贴行为,一经发现,除全部追回补贴款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
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各级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要及时转拨棉花收
购价差补贴款,因滞拨所影响的利息开支,中央财政不予承担,由责任单位承付
给棉花收储企业。
七、强化收购资金管理。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库贷挂钩、封闭运行"的
原则,根据收购资金台帐,及时核果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的实际收购数量、品级、
销售和库存数量,单独统计县及县以上棉花收储企业接受纺织企业委托代购棉花、
良种棉加工厂、国营农场交售棉花和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自筹资金收购棉花的情
况,做到不重不漏。农业发展银行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从棉花收储企业回笼销货
款中收回贷款本息。
八、加强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供销合作社、农
业发展银行要加强对棉花收购补贴工作的指导和检查,采取切实有效的监督和管
理措施,确保财政补贴款及时、足额到位,如数用于棉花收购。对监督检查中发
现的问题,要迅速上报有关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及时解决。财政部、供销合作
总社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也将派出工作组,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
九、本通知下达前收购的上述补贴范围内的棉花,一律按本通知的规定进行
帐务调整。
附件:1998年度棉花收购价差补贴款申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