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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糖库建设补助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98)财商字第15号颁布时间:1998-01-05

     1998年1月5日 (98)财商字第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糖库建设补助款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国家储备糖库的建 设,提高此项资金的使用资产,我们制定了《糖库建设补助款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糖库建设补助款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财政糖库建设补助款的管理,提高此项资金的使用资产, 保证中央储备糖库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61号和国发[1997]22号文 件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糖库建设补助款是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缓解国家储备糖库 容不足的矛盾,由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国家储备糖库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糖库建设补助款按照主要保证建设中央直属储备糖库的需要,同时 兼顾食糖生产区和主销区糖库建设的原则安排使用。各地财政部门和用款单位必 须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扩大和改变使用范围,也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 糖库建设补助款的使用由各地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财政部根据 各地食糖生产量、消费量、储备量和现有仓库状况,商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当年专 项补助额度,并按规定程序将糖库建设补助款拨付给省级财政部门。糖库建设项 目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立项、报批,并报财政部备案。省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糖库 建设的工程预算及施工进度按照财政隶属关系和预算拨款渠道及时拨给用款企业, 或通过地(市)财政部门转拨给用款企业,专项用于储备糖库的建设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挤占、截留和无故拖延糖库建设补助款的拨付。为加 强财政资金的管理,凡糖库建设补助款占项目总投资的比重超过50%的,其工程 预算、竣工决算必须报主管财政机关或主管财政机关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 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和竣工验收工作应有拨款的财政部门参与。   暂时闲置的糖库建设补助款,财政部门必须实行专户储存,保证专款专用, 不得用于其他开支或作为周转金使用,专户储存的利息转增本金。   第五条 各地使用中央财政糖库建设补助款建设的储备糖库,其资产所有权 属中央所有,这部分资产由地方财政或财政部门授权单位进行管理。这部分糖库 在优先保证国家储备糖储存的前提下,可适当安排地方储备食糖的储存。必要的 时候,中央财政有权将补助地方建设的储备糖库直接转为国家直属储备库,其经 营管理权上收中央。   第六条 国内贸易部使用中央财政糖库建设补助款直接用于建设国家直属储 备糖库形成的资产属中央所有,由内贸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并 负责保值增值。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 审计、检查。  第八条 企业收到糖库建设补助款后,暂作专项应付款处理,待工程完工决 算后转作资本公积金,并在工商登记年检时,作为国家投资转增国家资本公积金, 股份制企业则在增资扩股时按比例转增国家股股本。企业以前年度收到的糖库建 设补助款的财务处理也按此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 建立和健全预算、决算报告制度。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各地财政部 门要及时向中央财政报送上一年度糖库建设补助款的使用情况以及当年的糖库建 设补助款使用计划。  第十条 按照国务院第19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上述企业在工商登记年检前,须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糖库建设补助款形成的净资产其收益处置权归中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各地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 施细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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