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的撤销权消灭?
颁布时间:1999-09-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2/99信息】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享有撤销权的
当事人在以下二种情况下,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
使撤销权的。
在可撤销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有权撤销合同,但是当事人的这种撤
销权并非是没有任何限制的,也即是说,撤销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
权。因为,可撤销的合同往往只涉及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如果当
事人自愿接受此种合同的后果,则法律就会让此种合同有效。然而,如果撤销权
人长期不行使权力,不主张撤销合同,就会让合同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这即
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也不利于加快交易的发展。
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一年,也就是说在这一年期限内,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必须行使其撤销权,否则,该当事人就失去了撤销合同的权
利,那么当事人就必须接受合同的约束,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对于何时起算
该期限,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为可撤
销合同的撤销期限,也即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开始计算
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一年”是除斥期间,而不是诉讼时效。也就是
说,在此期间内,不存在期间的中断或者中止的问题,这“一年”是一个不变的
期间,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不能要求延长该期间。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
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是一种权利,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即本法第五十五条
规定的一年)可任意处置该权利,他既可以行使撤销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
构请求撤销或这边更该合同;他也可以放弃撤销权,不行使该权利。如果具有撤
销权的当事人放弃该权利,也就意味着撤销权的消灭。本条正是对具有撤销权的
当事人放弃撤销权的规定。
合同法对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放弃撤销权的方式作出了规定,这些方式包括
两种: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以明示的方
式放弃撤销权的行为是很典型的对权利的处分的方式。放弃撤销权的明确表示可
以是用口头的方法明确表示,也可以是用书面的方法明确表示。任何默示的方式
都不构成对撤销权的放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
在放弃其具有的撤销权时,并不一定要向当事人明确表示,他也可以以自己的行
为来放弃该撤销权,如该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时,自动履行了合同中规定
的义务或者向对方要求合同中规定的债权,还比如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向法院起
诉对方当事人违约而不是申请撤销合同等都是对撤销权的放弃行为。当事人以自
己的行为表明了其愿意接受合同的约束,放弃了按法律应当享有的撤销权。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的撤销权消灭后,合同产生绝对的效力,该当事人不得
再以相同的理由要求撤销该合同,而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
构成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