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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显失公平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有何特征?

颁布时间:1999-09-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1/99信息】 所谓显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方当事人 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 不对等的合同。标的物的价值和价款过于悬殊、承担责任、风险承担显然不合理 的合同,都可称为显失公平的合同。   我国的司法实践一般认为,显失公平制度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客观要件,即在客观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不平衡。根据显失公平的合同, 一方当事人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遭受重大损失, 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了极大的利益。这种不平衡违反了民法通则中的等 价公平原则,也违反了当事人的自主自愿。   2、主观要件,即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其优势或者另一方当事人的草率、无 经验等订立了合同。因此在考虑是否构成显失公平制度时,就必须把主观要件和 客观要件结合起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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