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有何特征?
颁布时间:1999-08-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2/99信息】 所谓表见代理,就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如果相对人有理
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该代理行为有效。如果行为人与相对人签订了合同,相对
人就可以向代理人主张该合同的效力,要求本人承担合同中定的义务,受合同的
约束。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
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
理行为有效。”本条是对表见代理合同效力的规定。本法对这一制度的设立是为
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得益。并维护交易的安全,依诚实信用原则使怠于履行其注意
义务的被代理人直接承受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为代理行
为而签订的合同的责任。
表见代理合同一般有以下法律责任:
1、行为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就与第三人签订了合同。合同法第四十九
条规定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三种情形。
2、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所谓善意,是指相对
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所谓无过失,是指相对人的这
种不知道不是因为其大意造成的。如果相对人明知或者理应知道行为人是没有代
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而仍与行为人签订合同,那么就不构成表
见代理,合同相对人也就不能受到保护。
一般来说,表见代理合同的产生与本人的过错有关,例如,因为本人管理制
度的混乱,导致其公章、介绍信被他人借用或者冒用而订立了合同;本人在知道
行为人以其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不作否定表示等。这些都表明本人是有过错
的。但是,设立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是保护交易的安全性,不至于使没有过失的
相对人劳而无获。因此,相对人只要证明自己和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时没有过失,
至于被代理人在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问题上是否有过失,相对人有时难以证明。
在本条的规定中,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
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只要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合同就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