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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应当如何认定其效力?

颁布时间:1999-08-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2/99信息】 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 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尽管缺乏代理权存在着主体 上的瑕疵,但是这种缺陷是可以通过本人的追认加以补正的。民法通则第六十六 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 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事实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 表示的,视为同意。”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 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 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 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 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将无代理权人签订的合同纳入效力待定合 同中,是基于以下原则:   1、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并非都对被代理人不利,有些因无权代理而签订 的合同对被代理人可能是有利的。   2、从本质上讲无权代理行为也具有某些代理的特征,入伍权代理人具有为 被代理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第三人也愿与被代理人签订合同,如果被代理人 事后授权也就意味着事后对合同的承认。   3、经过事后的追认,可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和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 益。正是基于以上原因,本条第一款规定,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 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合同一旦经过被代 理人的追认就具有效力。本条的追认,是指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事后予以承 认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被代理人的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意思表示向相对人作出, 如果仅向无代理权人作出意思表示,也必须使相对人知道后才能产生法律效果。 一旦被代理人作出追认,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就从成立时产生法律效力。追 认权是被代理人的一项权利,被代理人即有权作出追认,也可以拒绝追认,如果 被代理人明确地表示拒绝追认,那么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就不能对被代理人 产生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合同的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所谓催 告权,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催促被代理人在合理的一定期限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无 权代理合同。崔告权的行使一般具有以下要件:   1、要求被代理人在合理期限内作出答复,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期限为一个月;   2、催告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3、催告的意思必须是向被代理人作出。如果被代理人在催告后一个月内未 作表示的,则视为拒绝追认。   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处于效力待定状态。为了保 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合同的相对人还享有撤销权。这里的撤销权,是指相对人 在被代理人未追认合同之前,可撤回其对无权代理人所作的意思表示。本人撤销 权的行使也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在被代理人作出追认之前作出,如果被代理人已经对合同作出追认 了,那么合同就已产生了效力,合同向对人就不能撤销其意思表示了。   2、相对人在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是善意的,也即是,相对人在订立 时,并不知道对方是无权代理人。如果明知对方是无权代理人而仍与对方签订合 同,那么相对人有权撤销其意思表示。   3、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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