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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颁布时间:1999-08-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1/99信息】 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具有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必备要件之一。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也必须要求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人所签订的合同 从主体资格上将是由瑕疵的,因为当事人缺乏完全的缔约能力、代签合同的资格 和处分能力。以前的司法实践在处理此类合同时,基本上是全认定为无效合同。 此类合同应当为效力待定合同,这是因为:   1、此类合同与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不同,它并非因为当事人故意违反法 律的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是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合同 可撤销,主要是因为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和处分能力而造成的。此类合同并非不 可补救的。   2、这类合同可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承认而生效,这种承 认表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的合同是符合权利人利益的。   3、有利于促成更多有交易,也有利于维护相对人的利益。因为相对人与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总是希望合同有效,并且通过有效合同的履行使自 己获得期待的利益,因此通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使效力待定合同生效,而不是简 单地宣告这种合同无效。因此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 立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 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 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未经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要具有效力,一个最重要的条件就是要经过 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这种合同一旦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就具有法律效力,在 没有经过追认前,该合同虽然成立,但是并没有实际生效。所谓追认,是指法定 代理人明确无误地表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这种同意是 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须合同的相对人同意即可发生效力,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法 定代理人的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并且应当为合同的相对人所了解,才能 产生效力。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有两点:   1、法定代理人以行动自愿履行合同的行为也可视为法定代理人对合同的追 认;   2、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必须是无条件的,法定代理人不得对合同的追认附加 任何条件,除非合同相对人的同意。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并非 所有的都必须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具有效力。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 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就具有法律效力。所谓“纯获利益”在 我国一般是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某合同中只享有权利或者利益,不承担任何 义务,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对于这些纯获利益的合 同,他人不得以行为人限制民事行为为由,主张该合同不具有效力。同时,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独立订立与其年龄和治理相适应的合同,这类合同一般是细 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如购买书本、乘坐交通工具等;对于不能完全辨认其 行为的精神病人在其健康状况允许时,可订立某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 同就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 认。所谓“催告”就是指合同的相对人要求法定代理人在一定时间内明确答复是 否承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法定代理人逾期不作表示的,则视为 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设立相对人的催告权,可以避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 的合同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从而也可以维护相对人的利益。但是相对人的催告 应当用明示的方式作出,同时对于相对人在催告中一般要设定一个期限,本条规 定的一个月为限,超过这个期限,法定代理人不作答复的,则视为拒绝追认。   相对人除了有催告权外,其还有撤销合同的权利。这里的撤销权,是指合同 的相对人在法定代理人未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之前,撤销自己 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在此类合同中,如果仅有法定代理人的 追认权,而没有相对人的撤销权,那么,法定代理人作出追认前,相对人就不能 根据自己的利益来进行选择的机会,只能被动的依赖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或者否认, 这对相对人是很不公平的。设定相对人的撤销权,正是为了是相对人与法定代理 人能有同等的机会来处理这类效力待定人合同的效力。但是相对人撤销这类合同 必须要满足以下条件:   1、撤销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作出,对于法定代理人已 经追认的合同,相对不得撤销。   2、只有善意的相对人才可以做出撤销合同的行为。所谓“善意”,这里是 指合同的相对人在签订合同之时并不知道或者也不可能知道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倘若相对人明知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仍然与对方签订合同,那 么相对人就没有撤销合同的权利。   3、相对人做出撤销的意思表示时,应当用通知的方式作出,任何默示的方 式都不构成对此类合同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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