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中发[1985]9号颁布时间:1985-06-04
1985年6月4日 中发[1985]9号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进行改
革。普通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从1985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工资制度,国家
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从1985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工资制度。现将"国家机
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这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改革,是为了逐步消除现行工
资制度中的平均主义和其他不合理因素,初步建立起能够较好地体现按劳分配原
则,便于管理和调节的新工资制度,为今后进一步理顺工资关系打下基础。
实行新的工资制度,关系国民经济的全局,涉及每个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
是实行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具
有重要意义。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加强对工资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充
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工资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
单位都要有党、政领导同志负责,由有关部门组成临时办事机构,统一领导工资
制度的改革工作。要加强纪律,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办事,不得再开新的口
子,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增资指标,各级党委要真正地负起责任来,深入细致地
做好思想工作,由上而下,先党内后党外,组织全体党员和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
习工资改革方案和有关文件,引导他们充分认识这次工资改革的目的、意义和前
景,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是建国以来增加工资最多的一次,国家在财力上已经尽了
最大的努力。但是,由于工资方面积累的问题很多,不可能一次解决所有不合理
的问题。有些问题,当前只能采取过渡办法,要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调整,
逐步解决。党中央、国务院希望各级领导干部,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和广大
工作人员,发扬革命传统,增强全局观念,进一步加强团结,振奋精神,做好本
职工作,为开创社会主义建设的新局面做出积极"贡献"。
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1985年5月24日
国家机关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行的工资制度,
是1956年制定的,曾经起过积极的作用。但是,二十多年来没有随着国民经
济的发展和各方面情况的变化,进行必要的改革,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平均主义和
一些不合理的因素。现行工资制度已经不适应四化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
亟需改革。当前,国家财政经济状况有所好转,改革的条件和时机基本成熟。为
此,根据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决定的精神,针对现行工资制度
的弊端,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从国家财力的实际情况出发,对国家机关和事业
单位现行的工资制度逐步进行改革,使之有利于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工
作效率,为四化建设服务。
一、改革的原则
这次工资制度的改革,主要是建立新的工资制度,初步理顺工资关系,为今
后逐步完善工资制度打下基础。改革的原则是:
(一)贯彻按劳分配原则,适当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体现多劳多得、
少劳少得;体现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熟练劳动和非熟练
劳动、繁重劳动和非繁重劳动之间的差别。
(二)把工作人员的工资同本人的工作职务、责任和劳绩密切联系起来,以
利于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
(三)这次工资制度的改革,要使工作人员的工资普遍有所增加,中、小学
教师和职级不符的中年骨干的工资要适当多增加一些。
(四)通过改革建立起正常的晋级增资制度,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
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实际工资水平。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机关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均改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
构工资制,即将现行的标准工资加上副食品价格补贴、行政经费节支奖金,与这
次改革增加的工资合并在一起,按照工资的不同职能,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
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四个组成部分。
1.基础工资。以大体维持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生活费计算,现行六类工资
区定为40元。从领导干部到一般工作人员,均执行相同的基础工资。
2.职务(含技术职务,下同)工资。按照工作人员的职务高低、责任大小、
工作繁简和业务技术水平确定。每一职务设几个等级的工资标准。上下职务之间
的工资适当交叉。工作人员按担任的实际职务确定相应的职务工资,并随职务的
变动而变动。
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标
准,由国家统一规定(行政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工资标准见附表一、二)。
省辖市、行署、县、乡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在不超过本方案附发的省辖市、行署、县、乡国家机关行政人员
职务工资标准(见附表八、九)和国家安排的工资增长指标范围内制定。
今后应定期对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贡献大小进行考核。根据国家规定的晋
级增资制度,对完成工作任务好的,可在每个职务的工资标准范围内升级;对没
有完成工作任务、成绩很差的,则应降级。增加的职务工资,在年度工资增长计
划指标中解决。
3.工龄津贴。按照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逐年增长,每工作一年每月发给
0.5元。计发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从参加革命工作和社会主义建设工作时开
始计算,到本人离、退休时为止,但领取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最多不超过四十年。
4.奖励工资。用于奖励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工作人员,有较大贡献的
可以多奖,不得平均发放。所需奖金,仍从行政经费节支中开支。
(二)事业单位行政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制度,允许根据各行各业的
特点因行业制宜。可以买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也可以实行以
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其他工资制度。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可以有不同的结构因
素。
国务院各部委、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凡实行结构工
资制的,其行政人员的工资标准,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比照国家机关行政人员的
工资标准拟订、经劳动人事部审查,报国务院批准后实行。教学、科研、卫生技
术人员的工资标准,分别按照附表四、五、六、七实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工
资标准,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在不超过上述人员工资标准的原则下拟订,经劳
动人事部审查,报国务院批准后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以下所属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不超过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所属
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工资标准的原则下制定。
实行其他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其工资标准的水平,不得超过上述结构工资
标准的总水平。
为了鼓励中、小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幼儿教师和护士长
期从事本职业,除按规定发给工龄津贴外,另外分别加发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
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津贴,均按从事本职工作的年限计算。从事本职工作满五
年不满十年的,每月发3元;满十年不满十五的,每月发5元;满十五年不满二
十年的,每月发7元;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发10元。不从事该职业时,从第
二个月起停发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
(三)国爱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可以实行以岗位(技术)工资为主要内
容的结构工资制,也可以实行其他工资制度。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分为基础工资、
岗位(技术)工资(工资标准见附表三)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其中工
人的基础工资、工龄津贴与干部相同。实行其他工资制度的,由本单位的上级主
管部门提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审查平衡,报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行。
三、实施改革方案的政策和措施
(一)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要制定各级行政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
系列,以及各个职务的职责规范、人员结构比例和人数限额。属地各级国家机关
的,由劳动人事部会同国家科委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行;属于部委(院)所
属事业单位的,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提出,经国家科委会同劳动人事部审查平衡,
报国务院批准后实行;属于地方所属事业单位的,除职务名称系列按国务院主管
部门的规定执行外,其他各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提出,报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对1984年下半年以来,违反规定和不顾工作需要增设机构,机构升格、
突击提升职务的,要按照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进行整顿和清理。
(二)行政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均按其现在担任的实际职务确定职务工资。
职务变动时,按新任职务领取职务工资。1982年以来,由于调整领导班子,
由原任职务改任巡视员、调研员或较低职务的,仍按原任职务确定工资。原来已
确定享受某一职级待遇而未担任相应实职的干部,只能按其现在担任的实际职务
确定工资,原享受的政治待遇和其他生活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高等学校教师、
科研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同样也按其实际担任的职务确走职务工资。对有
专业技术称号,不做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按其目前实际从事的工作确定职务工
资。学历、学位、学衔和专业技术称号可作为担任某一职务的重要条件之一,但
不作为确定职务工资的依据。
对每个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采取从上到下逐级核定的办法,不搞群众评议。
(三)高等学校、中等学校的教师,科研单位的研究人员,以及其他事业单
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今后应逐步实行聘任合同制,并按聘任的职务确定相应的职
务工资。
(四)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应实行不少于一年的见习期,见习期
间的临时待遇另行规定。见习期满后,应根据本人在实际工作中的表现、贡献和
工作能力等因素来确定其职务和相应的职务工资。
(五)执行新的工资制度时,工作人员的现行标准工资加上副食品价格补贴、
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各5元),低于新拟基础工资、本人所任职务最低一级职务
工资之和的,进入本职务的最低工资等级;高干新拟基础工资、本人所任职务最
低一级职务工资之和的,就近套入职务工资等级;高于新拟基础工资、本人所任
职务最高一级职务工资之和的,照发原工资,不实行新标准。对上述人员,都发
给工龄津贴。
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按照现行的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六)在地区之间、单位之间调动工作和招聘的工作人员,其工资待遇由调
入和招聘单位按所担任的职务重新确定。
(七)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只将四类工资区提高到五类工资区,对现行五类
及五类以上工资区都暂不调整,仍按现行的地区工资差别的比例计发地区工资。
计发地区工资的办法另行制定。现行地区工资差别不合理需要调整的,待进一步
研究提出改革方案后再逐步调整。
(八)各事业单位这次工资改革增加工资的水平和工资标准,只能按国家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不能自定工资标准。
对经济上能够完全自立和有一部分经济收入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会同各
级财政部门核定其收入分成比例和各项基金的比例。其留用的收入的大部分应用
于发展各项事业,用于奖励基金的只能是一小部分。
要鼓励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做到经济上完全自立。对已经实
行企业化管理,经济上能够自立,国家不再拨给各项经费的事业单位(包括实行
经济承包、有偿合同制的单位),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除按照国家和省、自
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核定的增资指标自费进行工资改革外,可以适当
多发一些奖金。今后这些单位按企业对待,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调整工资脱
钩。对有一部分经济收入,但目前做到经济自立有困难的事业单位,允许制定过
渡办法,逐年减少事业费补贴,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经费自立;这次工资制度改
革,国家可以适当分配一部分增资指标,仍实行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的政策规定,
有条件的也可以适当多发一些奖金。事业单位发放奖金超过限额的,要按规定缴
纳奖金税。征税办法另订。
(九)这次工资改革分配给各地区、各部门的增资指标,要严格掌握,不得
超过。资金来源,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办理,属于中央单位的由中央财政开支,
属于地方单位的由地方财政开支,各地区、各部门都不得在分配的增资指标外,
动用地方财力或其他收入,额外增加工资。各级财政、银行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十)建立正常的晋级增资制度。今后每年根据国民经济计划的完成情况,
适当安排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增长指标。增长的工资指标,除用
于增加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以外,主要用于正常晋级或
提高职务工资标准,晋级增资制度,由劳动人事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行。
(十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做好改革工资制度的各项准备工作,
包括进行定编、定员,核定工资总额,规定各类人员的职责任务,建立岗位责任
制,建立对工作人员必要的考核制度,以利于工资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十二)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根据各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
四、改革的方法步骤
这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是对现行工资制度的一次较大改
革,要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认识,
加强纪律,严格执行政策,决不能各行其是。凡是违背政策规定的,要检查纠正。
情节严重的,要追查责任,严肃处理。同时,要切实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工作,
以保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了不给工资制度的改革增加矛盾和困难,应严格执行中办发[1984]
26号文件的规定,在工资改革方案实施以前,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对国
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一律不得擅自进行调整,应当集中精力做好
各项准备工作,搞好改革。凡未经中央、国务院批准,擅自调整工资和发放的各
种津贴、补贴,一律不予承认。改革方案下达后,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科研等
事业单位办的普通中、小学,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幼儿园,从1985年1月
起实行;国家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含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等),从19
85年7月起实行。企业所属的科研设计单位、医院、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
技工学校、幼儿园等,随同本企业工资制度改革进行。上述改革方案不公开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