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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加工贸易品质检验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1999〕472号颁布时间:1999-04-23

     1999年4月23日 计价格〔1999〕4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各直属商检局:   为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外贸扩大出口,经研究,决定临时降低加工贸易品质 检验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收费的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工贸易品质检验   (一)来料加工的出口货物品质检验费按现行国家规定标准的70%计收, 共同检验的按现行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35%计收,认可检验的按现行国家规定 收费标准的17.5%计收。   对来料加工的进口原料不实施品质检验。   (二)进料加工的出口货物品质检验费按现行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70%计 收,共同检验的按现行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35%计收,认可检验的按现行国家 规定收费标准的17.5%计收。   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   (一)鉴定范围   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只限于外商投资企业及各种对外补偿贸易方式中,境外 (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以实物作价投资的,或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国外投 资者用投资资金从境外购买的财产。   (二)收费标准   1.500万美元以下的从原来按货值的4‰、3‰不等的标准一律降为按 货值的2.5‰计收;   2.5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部分,按2‰计收;   3.1000万美元以上至1亿美元部分,按1‰计收;  4.1亿美元以上至1.5亿美元部分,按0.5‰计收;  5.1.5亿美元以上的,超过部分不计收。  (三)外商投资财产鉴定与品质检验一并办理的,不再计收品质检验费。  三、以上收费标准自1999年5月1日起执行。待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收 费标准颁布执行后,上述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 政 部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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