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严格控制出国经费的规定》的通知
(89)财外字第1060号颁布时间:1989-12-25
1989年12月25日 (89)财外字第106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关于严格控制出国经费的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严格控制出国经费的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近期做几件群众关心的事的决定》和1989年8
月1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出国访问的规定》
精神,现就从预算和用汇计划管理上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问题,作如下具体规
定:
一、各部门、各地区在组织出国团(组)时,必须贯彻“少、小、精”的原
则,尽量控制出国时间,避免重复考察;凡我国外常驻机构能承担的任务、国内
可不再派出团(组)或减少出国人数。
不得以任何理由照顾与执行公务无关的人员出国。离休、退休的干部,不再
派遣出国执行公务。
二、严格实行出国经费和用汇计划控制。各部门、各地区必须按经国务院批
准,财政部下达的年度出国用汇计划执行,中央各部门还应按财政部核定的年度
出国预算严加控制,如有超过,将在下一年度出国用汇计划和出国经费预算中扣
减。
三、临时出国团(组)在出访前,必须根据批准的出国任务、人数、时间、
地点和财政部规定的各项预算标准,认真编制开支计划,经批准后执行,不得突
破。
四、出国团(组)要按照国务院规定,尽量乘坐中国民航班机。出国人员完
成公务后不得在国外滞留,不得绕道旅行,擅自增加中途停留时间。如有发生此
项开支,由出国人员自负。
五、出国团(组)应努力为国家节约外汇,在规定的预算标准内掌握开支,
按实报销。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实行伙食包干或弄虚作假,变相包干。如有违
者,回国后以外币退回个人包干所得,并追究团(组)负责人的责任。
凡我驻外机构有条件解决临时出国人员食宿的,出国人员应在我驻外机构食
宿。我驻外机构应改善食宿条件,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收费。任何驻外机构不得
以任何形式给住宿人员回扣和好处费,出国人员也不得收取回扣或好处费。
六、出国团(组)对外赠送礼品或对外宴请,必须在出国前报上级机关批准,
所受外方礼品,要按有关规定登记上交主管部门,不得自行处理,宴请时按有关
规定执行,不得扩大宴请范围和提高宴请标准。
我驻外使、领馆及其他驻外企事业单位,对出国团(组)一律不得用公款宴
请或变相宴请、也不赠送礼品或纪念品。
七、出国人员在国外的公杂费应按规定范围开支。不得用于与公务活动无关
的观光游览的门票与交通费开支,不得用于个人照像的胶卷和冲洗照片的开支,
亦不得为国内单位购买办公用品等,更不得私分公杂费。
八、出国团(组)的国外开支,原则上要凭发票报销,有些无法取得发票的
开支,应有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字,回国后报销时,应经团(组)负责人核签。
出国团(组)在回国后15天内向财会部门报销出国费,用并及时办理退汇手
续。
九、各地区、各部门主管出国费用的财会单位,对临时出国团(组)报销的
开支,要进行严格审查。对违反规定者,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
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财会部门、财会人员要对临时出国人员的各项开支加强
检查和监督。
十、本规定自1990年1月1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