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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产权登记罚款上缴问题的通知

国资产发[1997]21号颁布时间:1997-06-05

     1997年6月5日 国资产发[1997]21号 中共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直 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行业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总后勤部、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国务院第 192号令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国有资 产管理局制定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不按规定办理 产权登记的企业,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为了规范产权登记处罚管理工作,现 将罚款上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是违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企业国有资 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企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 核实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处罚决定。需要罚款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企业 产权登记罚款通知书》(式样附后)。《企业产权登记罚款通知书》一式 2份, 分送受罚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留存。   二、受罚企业应在罚款通知书签发之日起20日内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定的 银行缴纳罚款。其中,中央企业经所在地基本开户银行直接汇缴国家国有资产管 理局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的“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产权登记罚款户” (帐号012780000170015,行号20059),地方企业由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与工商银行系统协商确定。银行收到企业的罚款,应当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 具收帐通知。   三、企业逾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产权登记罚款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统一管理,定期上缴国库。   五、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 规定,建立起规范的罚款审批管理制度。   附件:企业产权登记罚款通知书          国资    字(  )第    号    签发人: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受处罚企业名称):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 192号令)及其实施细 则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      的问题进行产权登记行政罚款, 罚款金额为      元(汉字大写)。罚款应当在本通知签发之日起20日内 缴至中国工商银行      ,行号      帐号      。 逾期不缴将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公章 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分别由受处罚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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