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50年代国家发行的经济建设公债券仍可兑付的通知
(87)财综字第113号颁布时间:1987-10-19
1987年10月19日 (87)财综字第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工商银行分行:
最近,有些银行来函询问,我国50年代国家发行的经济建设公债券,现在是
否还兑付的问题,财政部曾在《经济日报》1986年 3月17日第二版上对此问题答
复过,现再次明确如下:
我国50年代国家发行的经济建设公债,兑付工作已于1968年结束。但是为了
照顾购券者的利益,对当时因各种原因确未兑付,经审核无误后,仍可予以兑付,
利息按当时规定的利率,计算到债券规定的还本付息截止期。办理此项工作时应
严防假造冒领。
附件:
国家经济建设公债付息计算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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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1954年 │ 1955年 │ 1956年 │ 1957年 │ 195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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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息 │ 4% │ 4% │ 4% │ 4%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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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长计息期 │ 3年 │ 10年 │ 10年 │ 10年 │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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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954年经济建设公债是用旧币计算,每1万元旧币折现在人民币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