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颁布时间:1970-01-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和促进我国互联网络的健康发展,加强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
统的管理,制定本办法。在中国境内注册域名,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信息办)是我国互
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机构,负责:
(一) 制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的设置、分配和管理的政策及办法;
(二) 选择、授权或者撤消顶级和二级域名的管理单位;
(三) 监督、检查各级域名注册服务情况。
第三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CNNIC)工作委员会,协助国务院信
息办管理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
第四条 在国务院信息办的授权和领导下,CNNIC是CNNIC工作委员会的日
常办事机构,根据本办法制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
和运行中国顶级域名CN。
第五条 采用逐级授权的方式确定三级以下(含三级)域名的管理单位。各级
域名管理单位负责其下级域名的注册。二级域名管理单位必须定期向CNNIC提交
三级域名的注册报表。
第六条 域名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第二章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结构
第七条 中国在国际互联网络信息中心(InterNIC)正式注册并运行的顶级域名
是CN。在顶级域名CN下,采用层次结构设置各级域名。
第八条 中国互联网络的二级域名分为“类别域名”和“行政区域名”两类。
“类别域名”6个,分别为:AC-适用于科研机构;COM-适用于工、商、
金融等企业;EDU-适用于教育机构;GOV-适用于政府部门;NET-适用于
互联网络、接入网络的信息中心(NIC)和运行中心(NOC);ORG-适用于各种非
盈利性的组织。
“行政区域名”34个,适用于我国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为:BJ
—北京市;SH—上海市;TJ—天津市;CQ—重庆市;HE—河北省;SX—山西
省;NM—内蒙古自治区;LN—辽宁省;JL—吉林省;HL—黑龙江省;JS—江
苏省;ZJ—浙江省;AH—安徽省;FJ—福建省;JX—江西省;SD—山东省;
HA—河南省;HB—湖北省;HN—湖南省;GD—广东省;GX—广西壮族自治
区;HI—海南省;SC—四川省;GZ—贵州省;YN—云南省;XZ—西藏自治区;
SN—陕西省;GS—甘肃省;QH—青海省;NX—宁夏回族自治区;XJ—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TW—台湾;HK—香港;MO—澳门。
第九条 二级域名的增设、撤消、更名,由CNNIC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经
国务院信息办批准后公布。
第十条 三级域名的命名原则
(一) 三级域名用字母(A—Z,a—z,大小写等价)、数字(0—9)和连接符(-)组
成,各级域名之间用实点(.)连接,三级域名长度不得超过20个字符;
(二) 如无特殊原因,建议采用申请人的英文名(或者缩写)或者汉语拼音名(或
者缩写)作为三级域名,以保持域名的清晰性和简洁性。
第十一条 三级以下(含三级)域名命名的限制原则
(一)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正式批准,不得使用含有“CHINA”、“CHINES
E”、“CN”、“NATIONAL”等字样的域名;
(二) 不得使用公众知晓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名称、外国地名、国际组织名称;
(三) 未经各级地方政府批准,不得使用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划名称的全
称或者缩写;
(四) 不得使用行业名称或者商品的通用名称;
(五) 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
(六) 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
第三章 域名注册的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有选择上一级域名的权利。在“类别域名”下申请域名的
单位,应当根据其单位的性质在相应的二级域名下申请注册域名。
第十三条 申请域名注册的,必须向上一级域名管理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域名注册的,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 申请注册的域名符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二) 其主域名服务器在中国境内运行,并对其域名提供连续服务;
(三) 指定该域名的管理联系人和技术联系人各一名,分别负责该级域名服务
器的管理和运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