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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地质勘查单位转产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试行办法》的通知

96)财基字第637号颁布时间:1996-10-23

     1996年10月23日 (96)财基字第637号 地矿部、冶金部、化工部、煤炭部、中国轻工总会、中国有色金属总公司、核工 业总公司、国家建材局、武警黄金指挥部:   为推进地勘投资体制改革,加快地勘单位转产步伐,促进地勘队伍结构调整 和地勘经济发展,我们制定了《地质勘查单位转产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试行办 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地质勘查单位转产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合理、有效地发挥财政贴息资金的作用,支持地质勘查单位使 用银行贷款办好转产项目,加快转产步伐,促进地质队伍结构调整和地勘经济发 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贴息对象和条件。凡地勘单位兴办的经上级主管机构审核批准,符 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并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转产项目,使用国家 信贷规模内由有关国家专业银行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均可申请财政贴息。凡是 由其他非国家专业银行或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不在本贴息范围内。   地勘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多种经营企业,符合上述条 件者,贴息可优先考虑。   第三条 贴息方式。地勘单位转产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采取定额贴补方式。 年度贴补率幅度原则上为3-5%(具体贴补率将根据当年国家财政预算情况另行 确定,1996年贴补率为4%)。   第四条 贴息时限。地勘单位转产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计息时间为:上 年9月21日至本年9月20日。   第五条 报批程序。   1.由借款单位提出贴息申请,按规定表式(见所附表格)填制一式三份,并 附银行计息清单、借款合同和上级主管机构对转产项目的审批证明等材料,经贷 款经办行和上级主管机构签署审查意见后,报送主管部门;   2.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原始资料作为附件),报财政部审批;   3.财政部审核批准后,通知各借款单位的主管部门;   4.各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向财政部提出拨款申请;财政部核定同意后将贴 息资金拨付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将贴息资金直接拨给借款单位。   第六条 财务处理。为便于正确计算转产项目的费用支出,考核经济效益, 地勘单位转产项目贷款一律实行"先付后贴"的办法。   当借款的地勘单位收到财政贴息拨款后,增加本年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同时 冲减财务费用,并将冲减的财务费用列入其他经费支出。   当借款的多种经营企业主办单位收到财政贴息拨款后,增加本年中央财政预 算拨款,并将拨付所属多种经营企业贴息资金列入其他经费支出;多种经营企业 收到主办单位拨付的财政贴息资金后,直接冲减财务费用。   第七条 申报时间。各有关主管部门务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本部门本年度申 请贴息的全部资料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财政部基建司。所附资料必须真实、准确、 全面,并按时上报,否则不予办理。   第八条 贴息纪律。经财政部审批、核拨的转产项目贷款贴息资金,各有关 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及时拨付借款单位,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表一:地勘单位转产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申报表(略)   表二:地勘单位转产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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