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 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坚决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切实做好秋粮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
颁布时间:1998-12-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粮食厅(局)、物价局(委员会):
近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
的通知》(国发[1998]3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了对粮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
了粮食市场的管理力度,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进度加快。但是在粮食收购中,
有的地区仍没有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有的压级压价,扣水、扣杂超标,
或以种种借口停收、限收,农民意见很大,也给私商粮贩提供了可乘之机,增加
了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顺价销售的困难。为了进一步做好粮食收购工作,现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粮食收购政策的认识。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
余粮是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保护和调动农民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稳
定发展的关键措施,也是现阶段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基础性措施。当前秋粮
已陆续上市,各级粮食和计划、物价等部门要把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作为当前
一件大事抓紧抓好。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广大干部和职工要在前一阶段取得的成
绩基础上,再接再厉,克服各种困难,努力搞好秋粮收购工作。
二、必须坚决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严肃收购纪律。国有粮食收储企
业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坚决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当市
场粮价高于保护价时,要根据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及时调整收购价。再次重
申: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常年、常时挂牌敞开收购,农民已运到收购点的粮食,
不准限收、停收。对收购的高水分粮食,要采取降水措施,并妥善保管;要以质
论价,按照标准核定等级、扣水扣杂,不准压级压价和超标准扣水、扣杂,凡有
条件的收购点都要采用仪器进行"封闭检测",严禁收"人情粮";除按国家有关规
定代缴农业税外,一律不准代扣、代缴其他任何税费。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监督和指导粮食收储企业尽快改进和完善落实收购
政策的具体办法。
三、切实转变经营作风,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切实转变
经营作风,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方便农民售粮。收
购网点少的要适当增设收购网点,并尽可能创造条件实行上门收购;在收购旺季,
要延长收粮时间、尽量缩短结算时间,避免农民交粮等候时间过长;收粮时态度
要热情,对农民提出的问题要耐心解答,使农民愿意把粮食交给国有粮食收储企
业,真正感受到国家收购政策的好处。
四、加大收购市场管理力度,保证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掌握粮源。强化粮食市
场管理是当前贯彻落实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的关键环节,各地计划、粮食、物
价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
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坚决措施,整顿和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重
点清查私营粮食加工厂的粮源,严禁私营加工厂直接或变相收购农民的粮食。同
时要注意保护合法的粮食运销,促进正常的粮食流通。
五、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当前,秋粮收购工作已全面展开,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收购工作的指导,对收粮情况进行严格检查。
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粮食收购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帮助粮
食企业解决遇到的困难,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各级粮
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对不执行敞开收购政策和限收
拒收、压级压价等违规违法行为,要坚决纠正,严肃查处。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此电报转发到县(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