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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川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92号颁布时间:1997-01-16

     1997年1月16日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92号   (1997年1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健全财政职能,堵塞财政资金管理漏 洞,促使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 [1996]2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综字[1996]10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 管理决定的通知》(宁政发[1996]121号)及其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所有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 规定,将中央、自治区规定纳入预算的行政性收费、政府基金等项收入坚决纳入财政 预算管理。   第四条 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具有行政职能的企 业主管部门(集团)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和自 治区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未纳入财政 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再 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收入可不上缴财政专户,但必须依法纳税,并纳入单位财务收 支计划,收支实行统一核算。   第五条 部门和单位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含基金、附加、提成)时,应使用 自治区财政厅监制的统一票据。   第六条 银川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市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主管 部门(集团)预算外资金的收取、安排和使用,并对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进行 审批。   第七条 为了及时掌握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及防止在银行多头开户,决 定对部门、单位实行预算外资金管理鉴定书制度和银行开户许可证制度。   第八条 社会保障基金在国家财政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以前,先按预算外资金 管理制度进行管理,收入全部缴入财政同级专户,支出按计划和规定用途专款专用, 不得挪作它用,收支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加强财政、审计监督。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九条 预算外资金包括以下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暂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附加收入)和凭借政府职权 筹集、募集的资金等;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所属单位和社会团体集中的管理费及 其他资金;用于乡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 金。   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征收而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城市设施配套费、城市排水设施使用 费、水增容建设费、液化气开户费、“以金代劳”绿化费、出租汽车有偿使用费及经 批准用于公用建设的专项集资款等暂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上缴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第十条 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 取和提取预算外资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 目、随意调整收费范围和标准。   第三章 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 财政专户是财政局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门帐户,用于对预算外 资金收支进行统一核算和集中管理。   第十二条 部门和单位经财政审核,可在银行设立一个上缴财政收入的过渡帐户, 收入过渡帐户只能发生上缴财政款项。   第十三条 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不是部门和单位的自有资金,银川市 财政局在银行开设统一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预算外资金收入需按月上缴 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局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并对预算外资 金收支活动进行管理监督。部门和单位不得拖欠、截留和坐收坐支预算外资金。对于 预算外资金不上缴财政专户及逾期不缴的部门和单位,财政部门有权停止供给票据和 收据,并由银行从部门和单位的收入过渡帐户中直接划入财政专户,财政对该部门和 单位停止拨款。   第十四条 部门和单位只能在一家银行设立一个支出帐户。支出帐户只能接纳从 财政局拨付的款项,由部门和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五条 对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按照集中与分类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实行先收后支、量入为出、适度集中、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专项用于公共工程和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基金、收费,以及通过政府 信誉强制建立的社会保障基金等,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支出按计划和规定用途提 出申请,经财政局审核后,从财政专户中分期拨付资金。资金不得挪作他用,收支结 余可结转下年度专项使用。   第十七条 部门和单位的其他预算外资金,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支出按财政 部门核定的收支计划列支,结余部分,按照财政部门确定的比例结合预算内资金统筹 安排,具体比例由财政部门根据单位不同情况每年核定一次。   第十八条 预算外资金的支出用途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乱支 挪用;不得超项目、范围和标准发放各种奖金和补贴;不得违反规定购买控购商品; 不得将预算外资金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严禁将预算外资金转交非财务机构管理,设 帐外帐和“小金库”;严禁用预算外资金搞计划外投资、炒股票、炒房地产、进行期 货交易、投资入股及各种形式的高消费等违法乱纪活动。   第十九条 部门和单位用预算外资金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应首先填写《自筹基本 建设资金来源申请审批表》,经财政局审查其资金来源,然后按国家规定程序报银川 市计委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按计委确定的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由财政局从财 政专户中分期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在保证单位正常用款的前提下,可利用财政专 户间隙资金发放短期财政周转金,要重点支持效益好,有偿还能力的企事业单位。   第五章 收支计划   第二十一条 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财政局的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 务收支计划。在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中,具有专项用途的预算外资金要单独编列,支 出计划应以收入为基础,防止收支脱节、少收多支或套取资金等作法。   第二十二条 部门和单位要按银川市财政局的规定和时间编报财务报表,下年度 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分别报送银川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在审核汇总所属各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基础上,编 制本部门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银川市财政局核批。   第六章 决 算   第二十四条 预算外资金会计决算由部门和单位在年度终了按照银川市财政局的 要求编制。会计决算必须符合财务会计制度,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报送及时。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对所属各单位预算外资金会计报表审核汇总后,编制本部 门会计决算,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银川市财政局审批。   第七章 处罚与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者,由市财政、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按照职 责分工,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 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预算外资金 管理决定的通知》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贯彻执行本办法以及有关的法规、规章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财政部门给予一定的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市辖各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所发文件与本办法有抵 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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