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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全区公安机关实施刑事诉讼法的规划》的决定

颁布时间:1980-07-09

     1980年7月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于1980年7月9日审议了《全 区公安机关实施刑事诉讼法的规划》,认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这个规划符合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和《关于实施刑事诉讼 法规划问题的决议》的精神,决定批准这个规划。 附:全区公安机关实施刑事诉讼法的规划  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和 《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问题的决议》精神,对全区公安机关实施刑事诉讼法问题作如 下规划:  一、对于1979年12月31日以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了被告人,且 至今尚未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前有关的刑事诉讼政策、法规 和办案程序办理。但对这批积案,各承办公安机关应在8月底侦查终结。  二、对于1980年1月1日以后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 定办理。在办案时限问题上,对被告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可按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精神,比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再延长 一个月。  三、对于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需要拘留的,仍应依照逮捕拘 留条例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不得延长拘留人犯的法定期限。  四、全区公安机关务在1980年底全面实施刑事诉讼法。今年内,要积极创造 各种必要的条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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