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的批复
甘价费[2000]131号颁布时间:2000-06-23
2000年6月23日 甘价费[2000]131号
省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物价处(委、局):
你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赞有关问题的意见》(甘国税发[2000]032
号)收悉。为加强税务代理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税务代理事业健康发展,
在我省税务代理收费多年试行和多次征求各地物价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国
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
2370号)精神,对我省税务代理收费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代理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税务代理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严格遵
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
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浮动幅度收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浮动幅度见附表)。
二、税务代理机构实施税务代理,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为前提,税务
机关不得将税务行政管理职能转交税务代理机构办理并收费,也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
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接受代理服务和到指定的代理机构接受服务。
三、税务代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税务代理机构应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服
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四、税务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到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
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由地方税务局印制的服务业统一发票,自觉接受有关
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只适用于经省级税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级税务代理机构。
六、各地物价部门可根据本批复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中准价和具体浮动幅度,
报省物价局备案。
税务代理收费标准
项 目 内 容 收费标准 备注
办理税务登记、变
代理税务登记 更登记、注销登记、 60-240元/项、 不含工本费
年检、纳税事项认 次
定
办理发票准购证、
代理除增值税发票以 发票领购、自印发 12-360元/项、 不含工本费
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票申请、外销证明、 次
歇业请假等手续
代纳税人办理纳税申 办理纳税申报、延
报或扣缴义务人办理 期申报、进项税额 按各项金额的 起点:
扣缴税款报告 抵扣、期初库存抵 0.5%-4% 200元
扣等手续
办理申请减、免、退
代办缴纳税款和申请 税、出口退税、所得 按各项金额的 起点:
退税 税税前扣除项目和 0.5%-4% 300元
亏损弥补的确认审批
制作涉税文书 处理税收事宜所使 60-600元/项、
用的文书 次
代纳税人进行纳税审 为纳税人办理纳税
核 和发票审核、审查, 2000-8000元/年
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建帐建制、办理帐务 为纳税人建帐建 3600-8000元/年
制、代理记帐
受托代理税务行政
代理税务行政复议 复议、协调处理税 面议
务争议问题
咨询:60-600元/
开展税务咨询和受聘 为纳税人提供税务 年 口头咨询不
担任税务顾问 咨询、顾问和纳税 顾问:3000- 收费
筹划等服务 20000元/年
国家计委、国家税务 根据具体业务 另行制定
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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