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就业证卡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劳社发[2003]71号颁布时间:2003-05-26
2003年5月26日 甘劳社发[2003]71号
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处)、就业服务局(中心):
近年来,各地和有关单位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省委发[1998]35号)、《关于进一步
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省委发[2002]69号)精神,加快培
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强化就业服务,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的管
理,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做出了贡献。但是,在加强就业管理方面,个别地区和单位
自行印制发放就业相关证卡,放松了对下岗失业人员的管理,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混乱。
就业证卡是下岗失业人员管理和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主要依据,是用人单位招聘、录
用劳动者的有效证明,是就业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我省现行的就业证卡主要包
括《失业证》、《职业介绍许可证》、《职业介绍资格证》及胸卡、《求职登记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正副本)等。为了进一步健全我省城镇就业和再就业管
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就业证卡的发放,更好地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服务,现就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证》、《职业介绍许可证》、《职业介绍资格证》及胸卡、《求职登
记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和管理,省就业促进中
心具体承办发放业务,各地无权自行印制。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印制了的,必须于5
月30日前全部销毁。逾期不销毁或再行印制的,将按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通
报全省。
二、各市、州、地及县、市、区所需就业证卡,均可直接到我厅就业促进中心申
购。三、从2003年6月起,各市(州、地)县(市、区)《失业证》等证卡的发
放必须加盖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刻制的就业证卡管理专用章(由省就业促进中心负责管
理,申领证卡时加盖),《失业证》由县级就业服务局按省厅编号方案统一登记发放,
否则为无效证卡。没有成立就业服务局的市、县、区由劳动保障局发放。本通知下发
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就业服务机构应发挥自身工作优势和职能,严格按照通知要
求,规范就业证卡的管理和登记发放,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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