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管理使用问题的通知
甘财农字[1988]64号颁布时间:1988-05-23
1988年5月23日 甘财农字[1988]64号
各地、州、市财政处(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1988]财农字第3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按比例从
耕地占用税收入中提取征收经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87年起征收经费按耕地占用税实际征税额的5%提取,其中地、州、
市财政0.5%,省财政0.5%,中央财政1%留县级财政3%。除上交中央财政
的,省、地级财政留一部分解决全省性和全区性开支外,大部分根据实征税额按比例
留给县级财政,实行收支挂钩,以调动征收积极性。
二、提取征收经费的方法是在县级财政先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后入库。除县级留用
的外,由县级财政分别解缴,0.5%解缴地、州、市级财政,1.5%解缴省财政,
上缴财政部的1%征收经费由省财政厅集中统一办理。征收经费由县、省两级每季末
解缴一次(省、地开户行账号由省、地分别另行通知)。
三、征收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宣传贯彻耕地占用税条例和征收业务活动费;票
证帐表册籍、税收史料、统计资料的印刷费;业务培训费、学习资料的经费;征收机
关办公的用具,购置必要的交通工具经费;基层征收机关房屋修缮费;雇佣助征人员
工资、代征劳务费;基层征收管理人员按规定享有的劳保福利费和奖金等。
四、征收经费是属于预算外管理的经费,由各级征收机关管理分配使用,专款存
储,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要严格按照国家预算管理的规定,年初编制预算,年终逐
级编报决算,由地、州、市汇总决算,于次年二月底前报省财政厅。
附:1.年度耕地占用税征收人员基本情况表(表一)(略)
2.年度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支出决算表(表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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