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1月10日 甘财农税字[1990]5号
各地、州、市财政处(局):
现将财政部[1989]财农税字第106号文《关于统一公路建设用地耕地占
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转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我省公路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标准统一规定为每平方米1.5元。
2.老少边穷地区以工代赈修筑公路的耕地占用税缴纳减免问题,由省、地两级
财政部门共同审查核实后报财政部审批。
3.各地1990年1月1日前已核定的公路建设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仍按财
政部原规定的"低限税额"标准执行,不执行此规定。
附件:
财政部关于统一公路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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