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农林特产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甘财农税字[1989]17号颁布时间:1989-08-18
1989年8月18日 甘财农税字[1989]17号
各地(州、市)财政处(局)、县(市)、区财政局:
今年五月省政府以甘政发[1989]65号文发布《甘肃省农林特产税暂行规
定》后,各地在征收管理中反映有些政策界限不太清楚,经全省农税工作会议研究,
现通知如下:
一、为了落实农林特产税的征收任务,首先应由纳税人如实进行申报,由队(村
民委员会)张榜公布,经民主评议后,编造分户清册,上报乡人民政府审查核实(种
植面积、计税产量和应税收入等)后,汇总上报县财政部门核定,财政农税征收机关
填发纳税通知书,由纳税人到指定地点缴纳税款。不能简单地将征收任务平均分摊给
各农户。
二、对农林特产品收入原来比照粮田征收农业税的,从1989年1月1日起改
按农林特产税计征。为了不减少原农业税的收入,可按下列方法缴库:
1.原来计征的农业税仍交纳粮食,凭农业税纳税凭证折金额后,在应征农林特
产税款中扣除。或在计算农林特产税应征税额的同时将农业税交纳粮食折金额先行扣
除。
2.对经济作物地区农业税交纳代金的从征收的农林特产税款
中逐笔按原负担农业税任务数划转为农业税收入。如某纳税人承
包梨园10亩,原负担农业税主粮折金额20元,现改按梨评产计征
应负农林特产税80元,征收后分别解库。即20元缴纳农业税,60元缴纳农林特
产税。
三、为了简化征收手续,除按中等质量收购价计算应税收入外,对国营、集体单
位采取按实际销售收入作为应税收入计征。
四、在同一块耕地上既种植农林特产品,又间种粮食作物,按其中收入高的品种
计征一种农业税。
五、凡农业科研单位和农业院、校为专门进行科学试验项目的农林特产品收入,
可予以免征;但属于非试验性的农林特产品收入仍应照章征收农林特产税。
六、农户院内和宅前屋后主要是指在当地政府规定划给农户的宅基地范围内零星
种植的农林特产品收入可予以免征;但由于种种原因所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过大,其超
过政府规定的面积,并已种植成园的农林特产品收入,仍应照章征收农林特产税。
七、计税土地栽植农林特产品由征收农业税改征农林特产税后所增加的税额,应
由原缴纳农业税的纳税人完税。纳税人与发包人如何负担增加的税额,由他们双方商
定。
八、农林特产税的入库按省厅[1989]甘财预字第05号通知“农林特产税
全部划作地方财政,由省与县三、七分成,即省上集中30%,县留70%”的规定,
因此具体可按实征税额先行扣除5%征收经费后,再交库或者由县财政按规定比例退
库。征收经费全部留县财政掌握使用,专户储存管理,使用范围可参照农业税征收经
费开支范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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