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农业税征收办法(试行)》等办法的通知
甘政发[2002]57号颁布时间:2002-07-15
2002年7月15日 甘政发[2002]57号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农业税征收办法(试行)》、《甘肃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试行)》、
《甘肃省牧业税征收办法(试行)、《甘肃省农业税核产定税办法(试行)》已经省
政府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甘肃省农业税征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调节国家、集体和农户分配关系,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
通知》(中发[2000]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
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缴纳农业税。?
本条所称单位,是指所有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国有农场、劳改劳教农场、
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行政事业单
位、部队、团体、寺庙等。?
本条所称个人,是指所有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承包经营户、联营户、个
体专业户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 农业税的征收实行比例税率。?
第四条 对下列农业收入征收农业税:?
(一)粮食作物收入,包括谷类、薯类、豆类等;?
(二)棉花、油料、烟叶、糖料、麻类、饲草和其他农作物收入;?
(三)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农业收入。?
第二章农业收入的计算?
第五条农业收入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一)种植粮食作物的收入,按照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
(二)种植棉花、油料、烟叶、糖料、麻类、饲草和其他农作物的收入,按产值
折合成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
前款所列的各项农业收入,一律按照小麦以公斤为单位计算。?
第六条 常年产量应当根据当地土地自然条件、一般经营情况和种植习惯,按照
1994年至1998年的农作物实际平均产量核定。?
第七条 常年产量确定以后,保持长期的稳定,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调整。?
第三章 税率?
第八条 本省农业税最高税率为常年产量的7%,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差别
税率,各县(市、区)的具体适用税率,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国有农垦农场、劳改劳教农场按其常年产量的4%征收。?
第十条 耕种河滩等无固定收入土地的,不评定常年产量,按照当年实收农作物产
量的4%计征。?
第十一条 农业税征收附加,附加的比例最高不超过农业税正税的20%。各县
(市、区)的适用附加率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人民政
府批准。?
对国有农场以及有农业收入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学校、团体、寺庙等单位,
不征收农业税附加。?
第四章 减免?
第十二条 纳税人依法开垦荒地所取得农业收入,从有收入之年起,免征农业税1
年至3年。移民开垦荒地所得农业收入,从有收入之年起,免征农业税3年至5年。
具体免税年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从下列土地上取得的农业收入,免征农业税:?
(一)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林业、水利院校用
作农业实验的耕地;?
(二)对农业系统事业单位的农作物良种引进试验示范农场,免征农业税的耕地
面积,以征收机关核查的实际引进试验示范的耕地面积为依据。凡良种引进试验示范
面积占农场总耕地面积70%(含70%)以上的,全额免征农业税,良种引进试验
示范面积在70%以下的,引进试验示范良种的耕地免征农业税,对没有引进试验示
范良种的耕地,照章征收农业税。?
第十四条 纳税人种植的农作物因遭水、旱、风、雹或者其他自然灾害而歉收的,
按照下列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
歉收三成以下的不减征;?
歉收三成以上不到五成的减征四成;?
歉收五成以上的免征。?
第十五条 农村特困户、烈军属、残废军人、残疾人,因生活贫困或者缺乏劳动力
而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
第十六条 县(市、区)征收机关应当从当年依率计征税额中提取5%的资金,用
于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特困户、烈军属、残废军人、残疾人的农业税减免以及当年自然
灾害的农业税减免;省级征收机关年初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
自然灾害的农业税减免。?
第十七条 农业税的减免程序:个人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村委会签注意
见,乡镇征收机关审核,报县级征收机关批准后执行;单位减免税,由纳税单位提出
申请,经征收机关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除本章各条规定以外,其他需要给予优惠和减免的由省级征收机关批准。?
第五章 征收?
第十八条 农业税及其附加,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第十九条 乡镇征收机关应当根据县(市、区)征收机关核定的依率计征税额,填
制农业税纳税登记表,报县(市、区)征收机关审批后,向纳税人发出纳税通知书。
纳税人应当按照纳税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的征收机关或地点缴纳农
业税及附加;征收机关收到税款时,应当开具省级征收机关统一印制的农业税完税凭
证。
严禁在农业税及附加征收中搭车收费、白条收税。
第二十条 纳税人依法开垦荒地、荒滩取得的农业收入,在规定的免税年限期满后,
征收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比照同类计税土地的常年产量及相应的税率计算征收农业税
及附加。?
第二十一条 农业税及附加按照确定的常年产量和规定的税率,实行全年一次计算。
各县(市、区)可以根据当地种植农作物的结构、收获时节及纳税人的经济构成状况,
实行一次征收或分夏、秋两季征收,具体征收时间由县(市、区)征收机关确定。?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应当在农作物生产地缴纳农业税。实行统一核算、跨地(市、
州)、县(市、区)、乡(镇)区域经营的生产单位的农业税,由统一核算单位向所
在地征收机关统一缴纳。?
第二十三条 农业税及其附加按照农民自愿的原则,可以征收代金,也可以征收实
物。退出粮食定购保护价的地区和品种,征收代金。凡征收实物的地区,农民应缴纳
粮食额计算核定后,应保持长期稳定。?
农业税及附加缴纳实物货币结算的,征收机关可以委托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在收购
粮食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二十四条 农业税征收的计税价格,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确定,一定3年不变。?
第二十五条 农业税征收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不缴、少缴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交纳农业税应纳税款及附加的,
经查实后,征收机关应当追缴其应纳税款及附加,并按日加征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同征收机关在农业税及附加征收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先依法缴
纳农业税税款、附加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征收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之日起60
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征收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纳税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征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业税及附加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或多征应征税款,致使税收遭受损失或使纳税人利益受到损害
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农业税及附加的征收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 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1958年省人民委员会公布的《甘肃
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停止执行。?
附件:甘肃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
[2000]7号)和《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征收农业税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或收购本办法规定的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
人,均为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缴纳农业特产税。?
本条所称单位,是指所有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或收购、有农业特产收入的国有农场、
劳改劳教农场、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
行政事业单位、学校、团体、寺庙等。?
本条所称个人,是指所有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或收购、有农业特产收入的承包经
营户、联营户、个体专业户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 对下列农业特产品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
(一)烟叶收入,包括晾晒烟、烤烟的收入;?
(二)园艺收入,包括毛茶、水果、药材、啤酒花、黄花、孜然、荷香、食用百
合、瓜籽、葵花籽、蚕茧、果用瓜、花卉、苗木等园艺收入;
(三)水产收入,包括淡水养殖及淡水捕捞的收入;?
(四)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原竹、生漆、板栗、毛栗、芦苇、花椒、核桃及其
它林木产品收入;?
(五)食用菌收入,包括银耳、黑木耳、平菇、蘑菇、香菇、金针菇、原菌(菌
种)及其它食用菌收入;?
(六)蔬菜收入,包括日光温室蔬菜和塑料大棚蔬菜收入;?
(七)牲畜产品收入,包括牛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等收入。?
农户及农场零星种植的农业特产品,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
第四条农业特产税税目、征收环节及适用税率,依照本办法所附的《甘肃省农业
特产税税目及适用税率表》执行。?
第五条农业特产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对生产者征收的,由当地征收机关按照农业特产品
实际产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或者同等质量市场中等销售(收购)价格计算核定。
计算公式为:?
应税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实际产量×收购(同等质量市场中等销售)价格。?
对收购者征收的,由当地征收机关按照实际收购量及收购价格计算核定,计算公
式为:?
应税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实际收购量×收购价格对烟叶收购单位收购烟叶时支
付的价外补贴及其他各种补贴,均应计入收购金额,作为农业特产税计税依据,对收
购方征收农业特产税。?
第六条农业特产税减征和免征的范围:?
(一)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经县
(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在试验期间(经营性或普及推广阶段除外)准予免税;?
(二)农村烈士家属、残废军人、五保户以及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农户,纳
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三)因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按照下列
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其农业特产税:?
歉收三成以下的不予减征;?
歉收三成以上五成以下的减征四成;?
歉收五成以上的免征。?
第七条 农业特产税的减免程序:个人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村委会签注
意见,乡镇征收机关审核,报县级征收机关批准后执行;单位减免税,由纳税单位提
出申请,经征收机关审核,报上级征收机关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纳税人生产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应当在产品生产地缴纳农业特产税。实行
统一核算、跨地、县(市、区)、乡(镇)区域经营的生产单位的农业特产税,由统
一核算单位向所在地征收机关统一缴纳。?
收购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应当在产品收购地缴纳农业特产税。?
第九条 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农业特产品收获、出售或者收购的当天。?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征收机关申报纳税。
征收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核定缴纳税款期限,由县(市、区)征收机关决定,不得
超过30日。?
纳税人未如实申报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的,由当地征收机关根据各种农业特产品
的生产、收获、出售时间,向纳税人核定税额,确定具体的缴纳期限。?
第十一条 征收机关可以采取查帐征收、查实征收、查验征收、评产定额等方法征
收农业特产税。?
第十二条 农业特产税及附加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一律征收货币。经县(
市、区)级征收机关审核批准,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农业特产税。?
第十三条 纳税人收购跨境运销应税农业特产品,需要办理外运手续的,应当持完
税(含免税)凭证向产品收购地征收机关申请办理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手续。征
收机关应当在接到纳税人申请的当天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发给农业特产税应税产
品外运完税证明。?
第十四条 对生产环节的农业特产品征收农业特产税附加。附加率为农业特产税正
税的20%。?
在收购环节征收的农业特产税和对国有农场、果园场、林场、茶场以及企业(包
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学校、团体、寺庙等单位,不征收农
业特产税附加。?
第十五条 农业特产税征收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纳税人少报农业特产收入以及用其他手段不缴、少缴或者未按照规定期
限交纳农业特产税应纳税款及附加的,经查实后,征收机关应当追缴其应纳税款及附
加,并按日加征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纳税人同征收机关在农业特产税及附加征收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先依法
缴纳农业特产税税款、附加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征收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之日
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征收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纳税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
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征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业特产税及附加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
权、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或多征应征税款,致使税收遭受损失或使纳税人利益受到
损害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7月18日省政府颁 发的
《甘肃省关于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实施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甘肃省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具体征收范围 适用税率
生产环节 收购环节
一、烟叶产品 包括初烤烟叶、晾晒烟叶 20%
二、园艺产品 毛茶、水果、花卉、啤酒花、 8%
苗木、果用瓜、蚕茧
食用百合、药材 7%
黄花、孜然、茴香、瓜籽、 6%
葵花籽
三、水产品 包括淡水养殖及捕捞鱼、鱼苗、 8%
虾、甲鱼等
四、食用菌产品 包括银耳、黑木耳、香菇、蘑菇、 8%
平菇、金针菇、原菌及其它食用菌
五、林木产品 原木、原竹、生漆 8%
花椒、核桃 7%
板栗、毛栗、芦苇 6%
六、蔬菜产品 包括日光温室、塑料大棚蔬菜 5%
七、牲畜产品 牛皮、羊皮 5%
羊毛、兔毛、羊绒、驼绒 10%
附件:甘肃省牧业税征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
发[2000]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饲养牛、马、骆驼、驴、绵羊、山羊的单位和个人为牧
业税纳税义务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牧业税。?
本条所称单位,是指所有从事畜牧业生产、养殖,有牧业收入的国有牧场、集体
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行政事业单位、
学校、团体、寺庙等。?
本条所称个人,是指所有从事畜牧业生产、养殖,有牧业收入的承包经营户、联
营户、个体专业户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 牧业税按应税牲畜上年末的实际存栏数从量定额征收。?
第四条 牧业税附加统一按牧业税正税的20%征收。对国有牧场以及有畜牧业收
入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学校、团体、寺庙等单
位,不征收牧业税附加。?
第五条 牧业税及附加定额征收的标准为:?
(一)牛、马、骆驼、驴每头(匹、峰)正税6.5元;附加1.3元。?
(二)绵羊和山羊每只正税2.5元;附加0.5元。?
第六条 牧业税的减征和免征范围:?
(一)耕畜、役畜免征;?
(二)经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推广的种畜免征;?
(三)科研、教学单位用于科学实验的牲畜免征;?
(四)纳税人的牲畜因遭受自然灾害死亡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减税或者免税:?
当年死亡牲畜占上年末存栏数10%以下的,不减征;?
当年死亡牲畜占上年末存栏数10%一25%的,减征应纳税额的50%;?
当年死亡牲畜占上年末存栏数25%以上的,全部免征。?
(五)对农牧区烈士家属、残废军人、五保户以及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农牧
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第七条 牧业税的减免程序:个人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村委会签注意见,
乡镇征收机关审核,报县级征收机关批准后执行;单位减免税,由纳税单位提出申请,
经征收机关审核,报上级征收机关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牧业税每年征收一次,具体征收时间由县(市、区)征收机关确定。?
第九条 牧业税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牧业税一律征收货币。?
第十条 牧业税征收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纳税人不缴、少缴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交纳牧业税应纳税款及附加的,
经查实后,征收机关应当追缴其应纳税款,并按日加征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纳税人同征收机关在牧业税及附加征收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先依法缴纳
牧业税税款、附加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征收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之日起60日
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征收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纳税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
以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征收机关工作人员在牧业税及附加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或多征应征税款,致使税收遭受损失或使纳税人利益受到损害
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牧业税的征收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0月31日省政府颁发的《甘
肃省牧业税征收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甘肃省农业税核产定税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合理确定农业税税负,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
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甘肃省农业税征收办法》的有关
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税根据纳税人实际种植的计税土地面积、核定的亩均常年产量和适用
税率计算确定。农业税核产定税工作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按定
亩、定产、定税、填制农业税纳税登记表的操作程序办理。?
第三条 农业税核产定税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乡(镇)人民
政府负责实施。?
第四条 计税土地面积的核定农民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原则上以农
民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为基础确定。?
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
经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征(占)用并已缴纳耕地占用税的计税土地,以及水毁、
塌陷、沙化、盐碱化等不能继续耕种的土地,不再作为农业税计税土地。新开垦荒地、
复垦地以及填沟、治河增地等增加的耕地按规定免税到期后,应纳入农业税计税土地
面积。
核定的计税面积,以组(社)为单位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群众对公布
的面积如有异议,要重新调查核实。核定的结果,要由参与定亩、定产、定税工作的
人员和农户签字认可。?
核定的计税土地面积要健全档案,建立台帐,实行动态管理,以后计税面积发生
增减变化,应及时予以调整。?
第五条 常年产量的核定
常年产量是根据土地的自然条件和当地的一般经营情况、种植习惯而核定的正常
年景下的农作物主要产品的收获量。土地自然条件一般指土质、地势(高、低、平坦)、
气候(温度、雨量)、风向、阳光等条件。经营情况指在当地一般农业生产对土地所
花费的劳力、畜力、施用的肥料和机械设备能力,以及耕作技术等。种植习惯指在当
地自然条件和一般经营情况下,种植的次数和种植农作物品种。
?亩均常年产量按1994年至1998年5年的农作物平均产量确定。种植粮食作
物的收入,按照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种植棉花、油料、烟叶、糖料、麻类、饲
草和其他农作物的收入,按其产值折合为粮食作物的产量计算。本款所列的各项农业
收入一律按照小麦以公斤为单位计算。?
亩均常年产量,必须采取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以乡镇为单位,根
据不同类别的土地核定。对于土地条件差别大的村、组,亩均常年产量可根据乡镇统
一确定的各类土地的亩均常年产量,进一步分等定级,分别确定。组(社)范围内种
植同一类别的土地,亩均常年产量应完全一致。对确定的各类土地的亩均常年产量应
以村、组为单位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群众如有异议,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核实调整。?
第六条 农业税税额及附加的计算?
应纳农业税额按确定的常年产量乘以适用税率及计税价格计算。农业税附加按正
税乘以确定的附加率计算。计算公式为:?
1.应纳农业税额=计税土地面积×亩均常年产量×适用税率×计税价格?
2.农业税附加额=应纳农业税额×附加率?
3.征收实物的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农业税粮食额=计税土地面积×亩均常年产量×适用税率?
农业税附加粮食额=应纳农业税粮食额×附加率?
农业税及附加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保留到角分;粮食以公斤为计算单位,保
留两位小数。?
征收机关应按上述方法,计算纳税人应纳农业税税额和附加额。如果征收前能够
确定减征数,则应在应纳税额及附加额中扣除减征数。?
农业税税额及附加计算确定后,要以组(社)为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群众如有异议,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实调整。并根据最后核定的结果填制农业税纳
税登记表,经县(市、区)征收机关审核后,逐户由纳税人签字或盖章,一式四份,
县(市、区)、乡、村、组各留存一份。?
根据核准的农业税纳税登记表,由征收机关统一给各纳税户填发农业税纳税通知
书。其中村、组集体经营土地应作为一个纳税户,单独填发纳税通知书,由集体统一
缴纳。机动地应纳税额由组(社)在机动地承包费中缴纳。?
土地面积发生增减变化,要在农业税纳税登记表中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 国有农场以及有农业收入的企业(包括“三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
学校、团体、寺庙的农业税核产定税工作,由统一核算单位所在地征收机关负责实施。?
第八条 在核产定税工作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算或少
算计税面积、常年产量,致使税收遭受损失以及使纳税人利益受到损害的,由所在单
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