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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关于完善财、税、库“月报”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甘财预发[1994]第23号颁布时间:1994-09-01

     1994年9月1日 甘财预发[1994]第23号 各地、州、市财政处(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心支库: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251号文件的要 求,为了给领导决策提供准确、全面的统计数字,需要进一步完善财、税、库三家的 “月报”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州、市财政“月报”、税务“电月报”和国库“电月报”(以下简称 财、税、库“月报”)应于次月3日(节假日可顺延)前分别上报省财政厅、省国家 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省分行。县级财、税、库“月报”报送日期由地区 财、税、库作出统一规定,并报省级财、税、库备案。 二、各级财、税、库三家在编制“月报”本级收入时,应对收入进行认真核对, 编入各自“月报”的本级收入,必须是经三家核对无误的数额。编入省级地区级财、 税、库“月报”的本级收入应为月末的数额,编入县级财、税、库“月报”的各项收 入的日期应截止每月28日的数额。 三、各级财、税、库“月报”数额必须以实际缴入国库(包括支库、中心支库、 分库)的收入数为准。已经缴入国库经收处但尚未缴入国库的收入数,不得列入财、 税、库“月报”。 四、国库系统的“电月报”格式、编制方法和报送程序由人民银行省分行另行制 定,现行财政和税务部门的“月报”格式和报送程序不变。 五、本《通知》从报送九月份“月报”起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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