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收取增值税纳税人资格年检费试行标准的复函
年市价费发[1997]059号
颁布时间:1997-03-28
1997年3月28日 年市价费发[1997]059号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确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检工本费收取标准的请示》收悉。依据
市财综〔1997〕094号文已批准同意你局收取增值税纳税人资格年检费,现将
年检费收取试行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年检费试行标准:
1、对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年应税其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以
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年应税其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年检费收取标准为2
00元/户。
2、对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年应税其销售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
(不含100万元),以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年应税其销售额在90万元至18
0万元(不含180万元),年检费收取标准为150元/户。
对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年应税其销售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
下的,以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年应税其销售额在90万元(含90万元)以下的,
年检费收取标准为100元/户。
二、以上收费为试行标准,今后国家、省上有新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三、此项收费属事业性收费,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
四、接文后,请收费单位及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一点一证,亮证
收费,并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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