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取消从职工工资中收取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陕财办综[2002]49号颁布时间:2002-07-08
2002年7月8日 陕财办综[2002]49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地税局:
为了增强城镇居民的消费能力,扩大和培育国内需求,经省政府7月1日会议研
究决定,取消《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印发<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发[1998]68号)中关于从职工工资中收取水利建
设基金的规定。希望各级财政、税务部门从文到之日起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不再对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的在职职工,按月
平均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水利建设基金。2001年底以前职工欠缴的水利建设
基金,应继续予以补缴。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