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散装水泥工作领导小组、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重新印发《陕西省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散工发[1996]第009号颁布时间:1996-03-25
1996年3月25日 陕散工发[1996]第009号
各地、市散装办主管部门、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散装办,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市分
行:
1995年7月24日,陕西省散装水泥工作领导小组、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等四部门印发了《陕西省关于征收解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暂
行办法》(陕散工发[1995]012号文),各地区都在积极贯彻执行。在贯彻
执行过程中,有些地区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因此.我们对《办法》进行了补充、
完善。现将修改后的《陕西省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
执行。
附件:陕西省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工作,促进我省散装水泥的发展,根据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法厅《关于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问题的函》(陕政办函
[1995]36号)的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政策依据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通知》(国发[1985]
27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散装水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
金管理意见的通知》(陕政发[1990]153号)为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依
据。
第三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性质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由财政
部门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散装水泥的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
围:
(一)用于发展散装水泥设施的新建、扩建、改造、设备购置和设备更新。
(二)用于发展散装水泥的科研试验,新技术引进和推广。
(三)用于发展散装水泥的宣传、信息交流。
(四)用于发展散装水泥设施建设贷款的贴息。
(五)用于包装材料节约奖及表彰奖励发展散装水泥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六)用于各级散装办在编人员的事业经费。
第四条 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标准
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一吨水泥(含袋、散装)缴纳3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五条 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范围
凡在陕西省境内从事水泥生产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包括乡、镇、村及街道办
企业)、三资企业、独资企业和私营个体企业都要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六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
1、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管(具体征管范围的划分,按
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确定,中央属企业和三资企业,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负责
征管)。
2、水泥企业根据销售数量和规定的标准在次月5日前填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月报表》(表样附后),一式叁份,一份上报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一份上报散装办,
一份企业自留。并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3、水泥企业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水泥企业填报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月服表
和申报表,经审核无误后,向水泥企业开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散装水泥专
项资金缴款书。水泥企业应在十日内通过开户行将上月应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划转
到省、地财政部门指定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户。
4、为便于征收和划解,凡省属以上企业(包括省耀县水泥厂、省新州水泥厂、
省新耀水泥厂、省煤炭基建公司水泥厂、铁一局水泥厂、西北耐火材料厂水泥分厂、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七九一工厂、铜川矿务局二建司王家河水泥厂、蒲白矿务局水泥
厂、西安铁路分局韩城水泥厂、国营陕西韩城水泥厂)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直接划
解到省财政部门指定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户;地、市、县及县以下水泥企业(包括
乡、镇、村水泥企业、个体水泥企业),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直接划解到地(市)
财政部门指定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户。对逾期未缴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5、水泥企业要如实地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填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月报表和申报表
(见附表),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少报、漏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按违反
财经纪律处理,并对直接责任者及主管领导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对屡催不交者,
经县以上税务局长批准,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从该企业的存款中扣缴。
第七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检查与审计
1、各级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和散装办有权对水泥企业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进行
监督和检查。
2、把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纳入财税大检查的内容,定期进行检查。
3、上级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和散装办根据需要,可提请审计部门对下级地方税
务部门、散装办、水泥企业征收的专项资金进行审计。
第八条 手续费的计提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劳务费按实际解缴额的3%,省、地
(市)税务部门的业务费按0.3%计提,由省、地(地)散装办会同财政部门每半
年划转一次。专项用于支付基层征收管理人员的劳务报酬、奖励和业务开支。
第九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计划由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和散装办共同下
达,作为上级地方税务部门考核下级地方税务部门的依据。对超额完成征收计划的地
市税务部门的奖金,由各级散装办商财政部门提出奖励意见报同级散装水泥工作领导
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标准进行计征,确保散装水泥专
项资金征收任务的完成;各级财政、散装办对散装水泥专项奖金要严格管理,专款专
用;各级银行要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积极配合地方税务部门搞好散装水泥专项资
金的征收工作:各地、市行署、政府要加强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工作的领导,及
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和散装办按其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1996年元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
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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