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7月11日 陕政函[2000]148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西安市执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免征营业税等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
收悉。
我省规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营业税的程序和权限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
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确定的。我国的
税权集中在中央,地方不能擅自变更国家税法规定,你市作为副省级城市,但在税收
管理权限上国家未给予特殊规定。关于专用发票的使用问题不涉及现行税收管理体制,
不会发生税款转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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