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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原行业统筹企业、农电企业失业保险费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统一征缴的通知

陕财社[2000]092号颁布时间:2000-05-25

     2000年5月25日 陕财社[2000]092号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局,省农电局,原行业统筹各企 业:   根据《陕西省税务征缴社会保险费暂行办法》(陕政发[2000]11号)中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实行三费合一税务统一征收的规 定,现就原行业统筹企业、农电企业失业保险费征缴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0年7月1日起,原实行行业统筹的铁道、交通、邮电、电力、中建、 石油、民航、有色、金融,煤炭企业以及农电企业的失业保险费统一由省地方税务局 直属征收分局随同基本养老保险费统一征缴,各地市地方税务部门不再向上述企业征 收失业保险费;征收的失业保险基金由省财政厅按季返还。具体征缴办法仍按有关文 件执行。   原行业统筹各企业2000年6月底以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仍由各地市负责征 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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