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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征管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陕财综[1998]004号颁布时间:1998-01-20

     1998年1月20日 陕财综[1998]004号 各地(市)财政局、地税局、人民银行,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 政发[1997]057号)已下发你们,为了切实做好这项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现就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税、农税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把征收任务列入年度考核,严格按照 《实施细则》规定,认真做好征管工作,确保完成征收任务;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牵 头,做好协调和票据管理工作;各级银行要积极配合征收机关做好水利基金的入库报 解工作。   二、各单位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属于各类企业和企业管理化事业单位的列成本费 用中的其他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直接从预算外资金中列支。具体申报、缴纳的时间等 均按征收机关的规定执行。   三、水利建设基金一律就地缴入各级国库,由各级国库逐级上报省人民银行国库 处省财政预算外存款户,个别国税局有征收金额的,仍划入0206-14专户; 0206-12为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系统征收专户,0206-13为地税局系统征 收专户;0206-15为农税系统征收专户。各级银行要积极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 上划工作,不得随意扣压、挤占或截留。有关与财政部门的报解、对帐签证工作与工 商税收相同。   四、征收水利建设基金使用“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专用缴款书”(式样附后), 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使用“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现金专用缴款票据”(式样附后),专 用缴款书和现金缴款票据由省财政厅商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由同级财政部门管理。在 新的缴款书和现金缴款票据未印发之前,为减少损失浪费,各地各部门仍继续使用原 防洪保安专项资金专用票据,用完后开始启用新的专用缴款书。   五、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劳务费,年度计划以内的由省财政厅按各地各部门上缴 省国库金额的5%计提,对超额完成计划部分由地市从省返还中提取8%的劳务费, 劳务费专项用于支付基层征收管理人员的劳务报酬和奖励;省、地(市)财税部门的 征收业务费由省财政厅按其实际入库金额的0.5%计提,主要用于征管工作会议等 经费支出。   六、水利建设基金按月征收,在次月10日前入库,逾期不缴的,除限期追缴外, 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个人应缴的水利建设基金应于每年初第一季 度前一次缴清。   七、各级财政和征收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逐级报送水利建设基金入库月报表 (式样附后)(略),年度终了应及时准确地向省财政厅、地税局报送年度收入情况。   八、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实行,以前年度欠缴的防洪保安专项资金仍 按原办法规定足额补缴,并入水利建设基金。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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