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23日 陕建发[2004]124号
各设区市房管局(建设局),财政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
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120号令)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
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快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各地要按照国家五部局第120
号令的规定,抓紧制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具体实施办法,积极筹措资金,
建立工作程序,首先在西安和地级市启动,逐步扩大覆盖面,争取在2004年底在
全省所有城镇都要建立起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二、认真界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两
个条件:1、首先必须是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对象,且已连续6个月享受了最低生活保障待遇;2、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当地人
均住房面积的60%。鉴于我省市、县住房水平和财政收入不一样,住房面积标准和
租金补贴标准,要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启动,逐步提高。
三、合理确定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要切实贯彻国家五部局第120号令规定的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住房补贴为主的原则,不宜采取实物配租方式对最低收入家
庭集中安置。有的城市已经建成的廉租住房,应当面向符合条件的孤、老、病、残等
特殊因难家庭,今后,兴建廉租住房要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房屋拆迁中涉及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安置,按《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
例》的规定执行。
四、加强廉租住房资金和实物配租的管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
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在市、县人民政府的主持下,由
房产(建设)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根据现有廉租住房资金的实际情况和本级财力提出廉
租住房年度资金需求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列入年度预算,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房产
(建设)部门按照计划,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
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实行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单独登记,严格管理,不
得作为直管公房出租。
五、落实廉租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
方式;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廉租住房政策优惠;市、县
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
租金收入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六、建立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程序。各市、县在制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
理实施办法中,要对廉租住房对象的申请、登记、承租、入住、使用、退出(停发租
金补贴和解除租赁合同)等各个环节作出程序性、可操作的具体规定。
各市、县要定期公布廉租住房的情况,告之申请人。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
庭,应当由户主按照规定填写《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表》经街道办事处签
署意见,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申请人送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按规定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由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登记表》,并将登记结果予以
公示。经登记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有效,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申
请人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并按规定进入排队轮候。
对实行住房租金补贴的最低收入家庭,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合同,经房
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领取《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通知书》,由房屋
出租人持通知书和身份证件向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月领取补贴租金。
对实行实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承租人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城镇廉租
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
低收入家庭每年复查一次,并根据复查结果调整租赁补贴或者廉租住房,对家庭收入
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最低收入线的,停发住房补贴,收回配租住房。
附件: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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