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林业重点工程资金稽查暂行办法
陕林发[2004]12号颁布时间:2004-01-01
2004年1月1日 陕林发[2004]12号
第一条 为了确保各项林业重点工程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林业
重点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重大建
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54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
重点林业工程资金稽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林基发[2000]129号)、财
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050
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林业重点工程资金稽查,是指各级林业资金稽查机构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对林业重点工程实施区域内的各级林业、计划、财政
部门及工程实施单位的计划安排、资金拨付、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
第三条 林业重点工程资金稽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稽查
结果真实可靠。
第四条 省林业重点工程资金管理稽查办公室,负责全省林业重点工程资金的稽查
和督查工作。各市(区)和有条件的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或明确林业重点工程资
金稽查机构(简称林业资金稽查机构)和人员,落实稽查责任。
第五条 林业重点工程资金稽查范围是: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三北防
护林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林业重点工程,及种苗基地建设、外
资项目建设、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科技支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农村
小型公益设施建设林业项目和国有林场扶贫等项目的专项资金,包括国债资金,中央
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林业建设资金,财政专项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
第六条 资金稽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各级林业、计划、财政主管部门是否按规定下达工程投资计划和财政专项
资金的预算。资金拨付单位是否按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拨付资金,有无截留、滞留、违
规抵扣资金等现象;
(二)资金使用单位是否按规定用途和计划下达的内容使用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有无挤占、串用、挪用资金的现象和虚列工程资金支出、擅自调整工程投资计划、改
变财政专项资金用途的问题;
(三)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专户储存、单
独建账、单独核算。有无转移或转存资金、账外设账和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四)资金的使用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资金问题;
(五)其他有关情况
第七条 稽查人员开展稽查工作时,可以来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被查单位有关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汇报,并提出询问;
(二)查阅被稽查单位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会计资料以及与资金
拨付、使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调查、核实被稽查单位林业重点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实地查看工作量
完成情况,并可以要求被稽查单位作出必要的说明;
(四)向被稽查单位的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五)向有关部门调查了解被稽查单位的有关情况。
第八条 根据需要,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会同计划、财政、审计等部门联合实施稽查,
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稽查,或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稽查。
第九条 林业资金稽查机构应当制定年度稽查工作计划,编制稽查工作方案,确定
稽查工程资金的种类、范围、时间和方式,明确稽查工作重点。
第十条 林业资金稽查机构根据稽查工作方案组成稽查组。稽查工作由稽查组具体
实施,稽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稽查组成员根据稽查任务实行分工负责。
第十一条 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应当填制《稽查工作底稿》,收集有关记录及相
关资料。
第十二条 稽查组应当将稽查出的有关问题进行归类、整理,形成《稽查报告征求
意见书》,交由被稽查单位在10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并签章。
第十三条 稽查组依据《稽查报告征求意见书》和被稽查单位书面意见及有关资料,
起草稽查报告。稽查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总体评价、稽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
因、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对稽查报告中反映出的问题,林业资金稽查机构应当逐项提出明确的整
改处理意见,由林业主管部门审定后,向被稽查单位下发限期整改通知。林业资金稽
查机构应当适时组织复查追踪整改情况,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第十五条 被稽查单位应积极配合稽查人员开展稽查工作,实事求是、及时完整的
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不得隐匿、伪报资料,不得妨碍稽查工作。
第十六条 林业主管部门对存在问题的被稽查单位,视其情节轻重,依据职权或报
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拨付工程建设资金、调减当年或下年度工程投资
计划等。
第十七条 对拒不纠正或两次以上重复出现同一问题的被查单位,除依照第十六条
处理外,暂停其新上林业项目。
第十八条 被稽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追究或
建议追究其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拒绝、阻碍稽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或者无故拖延向稽查人员提供财务、工程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弄虚作假的;
(四)其他妨碍稽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十九条 林业资金稽查机构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稽查工作底稿、稽查材
料、稽查报告、整改通知和处理决定等进行分类整理,立卷归档。
第二十条 稽查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稽查纪律,做到坚持原则,事实求是,
清正廉洁,秉公办事,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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