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陕西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政发[2001]11号颁布时间:2001-03-20

     2001年3月20日 陕政发[2001]1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为维护社会 稳定,保障企业改革顺利进行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确保下岗失 业人员基本生活的任务仍十分繁重,尤其是长期停产、半停产的企业和进入破产程序 的企业,职工生活还比较困难。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两个确保”的要求,为加快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 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现印发《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基本 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建立全省下岗失业人员生活保障资金省级统筹制度。从2001年4月起, 全省分步实行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社会化发放,保障资金由省财政厅统一筹措。 资金筹措渠道,一是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二是省财 政调整支出结构资金。三是失业保险基金。四是帮困基金。五是盘活国有资产变观的 部分资金。六是中央在陕企业由中央财政兜底的资金。地市及以下所属企业下岗失业 人员,按照现行保障办法和标准,由当地财政把原承担的1/3经费划转省财政厅。 原企业应承担的资金用于处理职工劳动关系和债务。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改由省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通过银行挪局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切实摸清底数,确保新老保障办法平稳衔接。各地、市对观滞留在再就业服 务中心的下岗职工要认真核实,速将下岗职工人数、保障标准、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 人员的生活费发放情况报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为确保新老保障办法平稳衔接,在 陕西省下岗失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末实施前,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按原保 障办法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   对于需新纳入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城镇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职工, 各地、市要摸清底数,严格把关。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组织力量,调查研究,精心 制定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办法。各级工会组织也要积极参与认定下岗失业人员的工作, 真正把符合条 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纳入保障范围。企业不得借机扩大职工下岗。造成 混乱的要追究企业法人的责任。   三、确保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划拨到位。   省财政厅要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实的应保障人数,做好资金筹集工作。从 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的失业保险基金、帮困资金及过去下拨的中央补助资金的结余 部分,除用于发放下岗失业人员生活费外,不得用于其它支出。   待省财政厅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实后再作调整。   四、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动态管理,积极做好再就业工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 厅对于纳入保障范围的下岗失业人员实施动态管理,每半年核定一次,剔除重新就业 人员,把新出现的符合条 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纳入保障范围;要在企业聘请下岗失业 人员动态管理信息员,负责提供本企业职工下岗或就业的翔实信息,协助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门对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动态管理。   对现有的下岗失业人员和今后新出现的下岗失业人员,除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门发放生活费外,其党、团、工会关系保持不变,日常管理仍由企业负责。住房和子 女上学等事项仍按照在职职工同等对待。今后,随着城市社区服务的完善,可逐步进 入社区管理,实现由“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过渡。   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由省统筹后,各级政府要集中精力扩好下岗失业人员 再就业工作,大力发展第三产业,进一步拓展就业渠道,切实办好劳动力市场,把社 区服务业作为新的就业增长点,并把促进再就业工作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重 要指标,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五、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 广大职工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周密部 署,精心组织,严格把关,提高工作透明度。要从实践“三个代表”思想的高度切实 做好这项工作,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附件: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为了加快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全省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保障企业 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国有企业和城镇区县以上集体企业中,1 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前,由政府下达劳动计划招收、分 配的具有城镇户口的正式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在原企业已无生产岗位, 不能领取工资达3个月以上,至今仍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也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 他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 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后,国有企业和城 镇区县以上集体企业招收录用的职工下岗后,不纳入本办法的保障范围。符合进入失 业保险条 件的,按照《失业保险条 例》的规定办理。   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失业后,仍按照《失业保险条 例》的规定保障其基 本生活。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一条 规定的困难企业内退职工无法领到内退人员基本生 活费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情况属实的,纳入本办法的保障范围。   第四条 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再纳入本办法的保障范围。可按照《失业 保险条 例》的规定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五条 对于纳入本办法保障范围的下岗失业人员,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通过 银行和邮局统一发放基本生活费并代为缴纳社会保险费。下岗失业人员自重新就业之 日起,基本生活费停止发放。   第六条 对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按照1999年调整提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 后企业所在地的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对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按照国有企业下 岗失业人员的80%发放基本生活费。   第七条 为下岗失业人员代缴的养老保险费,以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 为基数,按照20%的比例,统一代缴企业应承担部分。   为下岗失业人员代缴的失业保险费,以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 按照2.5%的比例,统一代缴单位应承担部分。   下岗失业人员个人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未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企业纳入本办法保障的下岗失业人员,暂不为其缴 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职工退休后基本生活有困难的,直接进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   第八条 为下岗失业人员代缴的医疗保险费,以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 按照省上批准的当地交费标准,统一代缴单位应承担部分,并划转到企业所在地的医 疗保险机构;个人直接到当地医疗保险机构缴纳本人应承担的2%,由当地医疗保险 机构按照规定记入个人账户。   第九条 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和动态管理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其中, 中央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各地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 障部门分别负责本级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全省新办 法保障人数实行宏观调控。   在省社会保障局加挂“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发放中心”的牌子,并在 其地市、县分支机构加挂“陕西省XX市(县)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发放分中 心”的牌子,具体承办全省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和为下岗失业人员代缴社 会保险费的工作。   第十条 企业确需新进入保障范围的人员,应个人申报,由企业行政、工会或者 职工代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聘请的信息员共同研究,确定名单,张榜公布,并 经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认定后,纳入保障范围。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 件,经批准纳入保障范围的下岗失业人员,由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给基本生活保障卡,下岗失业人员,凭基本生活保障卡和本人 身份证到当地银行领取基本生活费。   第十二条 对于纳入本办法保障范围的下岗失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重 新核查一次,对于重新就业的人员不再予以保障,对于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转入养老 保险。需要新进入保障范围的,随时纳入保障范围。   连续3个月不能自行领取基本生活费的下岗失业人员,视为已经实现再就业,经 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后停发基本生活费,并通知其所在企业。   第十三条 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由省财政厅实行全 省统筹,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行社会化发放和代缴。所需资金原则上由财政和社 会共同承担。原企业负担的经费留企业用于处理劳动关系和职工债务。   中央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三分之二向中央财政申请解决,三分 之一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省属以下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财政承担 部分和社会承担部分由省财政厅统一多渠道筹集。   第十四条 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从以下渠道筹措:   (一)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处理劳动关系的专项补 助资金;   (二)省财政调整支出结构的资金;   (三)失业保险基金;   (四)帮困基金;   (五)盘活国有资金变现的部分资金;   (六)中央在陕企业应由中央财政兜底的资金。   第十五条 地、市以下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按照现行标准和企业隶属关系,由 同级财政按所需资金的三分之一上解到省财政厅。一次核定基数后,以后增加部分由 省财政厅解决,地、市以下财政不再承担。   第十六条 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实行全省统筹、社会化发放后,现有的下 岗职工和今后新出现的下岗失业人员仍由企业管理。其观有住房和子女上学等按照在 职职工对待。随着城市社区建设的逐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逐步进入当地社区管理, 实观由“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变。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确需安排职工下岗、实行减员增效的,要坚持 公开公正的原则,说明原因,讲清政策,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并征求工会或者职代 会意见后,认真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由企业全部承担。   下岗失业人员较多的企业,除按照国家计划接受大中专毕业生和军队复员转业人 员外,不得再新招收职工。   第十八条 实行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全省统筹、社会化发放后,各级政府要 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任务,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大 力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开展转业 转岗培训,不断拓展就业门路,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第十九条 实行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全省统筹、社会化发放,是建立健全独 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改革措施。各级政府要统一认识,加 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我省社会保障体系 的建设和完善。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